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有效吗?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2日邢某斌与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1日,后双方又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

邢某斌与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处工作,其岗位为厨房工作。2015年9月邢某斌以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邢某斌降温费、采暖费……2010年至2015年夜班费差额3,094元;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每天1小时加班费、每月3天公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345.83元……

2016年1月20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980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认定邢某斌每月公休日加班3天;每月工作25天,每天延时加班1小时;2013年9月至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2015年1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并裁决……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支付邢某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每天1小时加班费差额部分7063.51元、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每月公休日加班费差额部分9150.2元、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部分4332元……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有效吗?


裁决分析

职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要求以年终奖折抵加班费,但其年终奖的签收条中并未明确注明加班费数额和奖金数额分别所占数额,因此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要求以年终奖全额折抵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时加班费,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邢某斌及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认定邢某斌每月工作25天,每天延时加班1小时,据此计算邢某斌2013年延时加班100小时,2014年延时加班300小时,2015年因邢某斌2月16日至8月4日未工作故延时加班应为64小时。2013年9月至12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725元,2014年邢某斌月均工资3,863元,2015年1月至8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970元,据此计算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给付邢某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延时加班费并扣减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付邢某斌延时加班费后高于仲裁裁决数额,现邢某斌认可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照准。

公休日加班费,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邢某斌及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认定邢某斌每月公休日加班3天,据此计算邢某斌2013年公休日加班12天,2014年公休日加班36天,2015年因邢某斌2月16日至8月4日未工作故公休日加班应为8天。2013年9月至12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725元,2014年邢某斌月均工资3,863元,2015年1月至8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970元,据此计算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给付邢某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公休日加班费并扣减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付邢某斌公休日加班费后高于仲裁裁决数额,现邢某斌认可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照准。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邢某斌及天津市盛C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认定2013年9月至1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2015年因邢某斌2月16日至8月4日未工作故公休日加班应为4天。2013年9月至12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725元,2014年邢某斌月均工资3,863元,2015年1月至8月邢某斌月均工资3,970元,据此计算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给付邢某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并扣减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付邢某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后高于仲裁裁决数额,现邢某斌认可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照准。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二、六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照准……


裁判结果

原告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给付被告邢某斌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7063.51元;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公休日加班费9150.2元;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332元;……驳回原告天津米L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与天津的规定细节不尽相同,但是原则上都按照有约定从约定,但“实际”与约定不一致,按照“实际”履行,即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允许合同上约定一个较低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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