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税?税局明确了!以后按这个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你知道具体计算方法有什么变化吗?

政策依据
(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原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举例说明
某单位与员工甲、乙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甲、乙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情况。(假设甲乙两人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


(一)甲于2018年12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甲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数5年,假设2018年12月起尚未在其他单位就职,减除费用为5000*5=25000;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工作年限数,适用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

应纳税额: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二)乙于2019年1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43248;

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纳税额:

243248*20%-16920=31729.6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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