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注意!增加了3条,医疗机构不认真自查自纠就是违法了!

 

无论是民营医疗机构,还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是医疗机构保证医疗安全质量和压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应尽义务、有效手段,是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民营医疗机构,还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是医疗机构保证医疗安全质量和压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应尽义务、有效手段,是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9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详情可点击国家卫健委重磅通知:自查12项!事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查看)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依法执业自查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

2018年,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27日发布的《自查管理办法》一共四章三十三条,共2400余字

  •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依法执业自查定义以及基本原则。
  •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以及职责范围,明确了自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整改、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年度定期总结自查工作的要求,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内部公示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 第三章自查管理与结果运用,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中的职责要求,规定自查结果在评优评先、评价考核、机构校验、开展专项检查、抽查频率确定、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运用,明确根据自查情况对违法行为从轻和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第四章附则,规定本办法“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解释权及实施时间,明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早在2019年6月27日,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卫办监督函〔2019〕591号),该稿共四章三十条。

仔细对照前后二稿,主要是新增加了以下三条


第六条  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在线核查自查年度总结等方式,定期检查辖区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可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具体核查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核查发现未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通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
另外,第七条原为“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改为“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依法执业自查内容主要包括12个方面: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自查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应当将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报告自查情况的,可以提高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严格监管的重大信号和重要手段之一。

正心明道、行稳致远。说一千,道一万,民营医疗机构唯有恪守医疗本质,注重内涵建设,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诚信服务,才有可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

关于作者

刘诗强,同济大学医学院教授,新希望集团-上海蓝生脑科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副会长。医学博士(上海医科大学1991年),儿科主任医师(1998年),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教授,交通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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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华夏医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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