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群:“十四五”要加快科技资本供给,大力发展创投

 


|能否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成为中国能否在新一轮科技、创新竞争中占据先机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

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杨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2016年的“十三五”规划,我国首次以“国家”命名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得到了再度强化。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都必须依靠创新驱动、必须依靠高科技产业支撑。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改革也走过了40多年,中国在科研投入、将知识转化为商业价值以及制度创新上都有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回避的是,中国在科技创新上仍有可改善的地方,比如科技创新各领域发展不平衡、机制改革仍有提升空间等等。

补上短板、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机制的有效性,无疑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同时也有能立即着手的改革,“加快科技资本供给结构的改革,发展直接融资、发展创业投资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原院长助理沈志群说,坚持创新发展、建设科技强国关键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人才和资本。现有的资本供给结构已无法满足高科技产业、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

但眼下,我国创投总规模也还远远不能满足“四个推动”的投资需求。能否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已经成了接下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中国能否在新一轮科技、创新竞争中占据先机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

创投是新经济的“血液”
《财经国家周刊》:对于科技创新,创投为何重要?

沈志群:创业投资是为科技行业量身定制的重要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直接投资,对具有创新性、高风险、长周期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企业,有其独具慧眼的价值投资目光、理念和方式,适应科技行业、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需求。

刘鹤副总理此前在讲话中很明确地指出,风险投资是发展新经济的血液,风险投资作为桥梁,把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的需求有效地沟通起来。同时,风险投资家作为人格化的投资者又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股东组织起来,形成一种特殊的公司结构。

《财经国家周刊》:历史和现实中,创投是怎样推动新经济发展的?

沈志群:美国是发展新经济的领先国家,它同时也是创投第一强国。

几乎所有知名的科技公司都有创投机构的背影,全美有超过1/4的企业、占GDP20%以上的企业,都有创投机构参与投资。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一代互联网技术和企业的创建和发展,其中创业投资主要是一批海归创投人才携带美元创投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开启了中国创投的发展历史。

今天以新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5G、万物互联为特征的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新科技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更加离不开创业投资的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能有效推动这些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它的作用是否可替代?

沈志群:创业投资“小资本大作用”,至少在以下方面是其他资本无法替代的:

第一,推动资本供给结构的改革,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资本供给结构的改革,目标是改变以银行为主平台、以债权投资为主方式的间接融资格局,逐步转向更多依托资本市场主平台、以股权投资为主方式的直接融资格局。

但这几年直接融资比重并没有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存在。造成这一结果,是因为仅仅把少数成熟的、成功的企业在资本二级市场公开上市当成直接融资的方式,而大多数处于成长期甚至初创期的未上市企业,其实更需要在资本一级市场寻找包括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在内的资金支持。

因此,大力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才是更值得关注的提高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才是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出路。

第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台阶、新水平。
▲2019年6月15日,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办的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上,工作人员介绍口腔临床微机器人手术系统。图/视觉中国

没有一种资本方式比创业投资与“双创”关联更紧更近。

五年的实践证明,“双创”要提高成活率、成功率和成效率,必须再加上一创,也就是创投,真正形成创新创业加创投协同互动、紧密融合的新格局。

第三,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培育和输送优秀的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的企业中,创业板有超过80%的公司、科创板有超过90%的公司,都先后得到过一大批创投机构的投资;新三板的挂牌企业,全国30多个区域股交中心几万家挂牌企业得到创投支持的比重更高。还有更多得到创投支持的未上市企业,也大概率会是未来的上市公司。

创投机构培育和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上市公司,其中不乏国际著名的公司,这些高质量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减负、松绑比监管更急迫
《财经国家周刊》:中国创投行业的现状是怎样的?

沈志群:“十三五”时期我国创业投资在企业数量、管理规模、投资项目方面都有所增长,但一直是在艰难中坚守、在坚守中前行,始终没有摆脱困境。

今年上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又是雪上加霜。一是行业规模,无论是募资规模还是投资规模都呈现较大幅度下降趋势;二是行业结构上,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大幅下滑。曾经外资创投、本土民营创投占创投半壁江山的格局已经不再,这对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性。

我国资本市场去年以来深化改革,科创板的出台、创业板注册制的落地和新三板精选层的实施,都给处于资本寒冬中的创投行业带来一丝春意,但是长期困扰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包括外部生态环境建设、自身机制能力建设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远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年前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目标没能完全落实、取得实效。相对每年六七十万亿的固定资产投资、两百多万亿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几十万亿的证券投资而言,创投每年新增量只有一万多亿,实在微不足道。

《财经国家周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沈志群:原因是多样的。创投行业本身在理论研究、信用体系建设、人才素质提升上都相对滞后,而在外部环境上,有立法和政策实施没跟上的原因。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些政府部门对创业投资的本源、创业投资的作用还没有形成共识,进而造成监管偏差。

创投行业近几年里经常被视同与P2P、非法集资、伪私募一样,成为了金融风险的防范对象之一、成为非法集资的嫌疑对象,一大批合规合法诚信经营的创投机构躺着中枪、跟着吃药。目前,创投企业注册难,登记备案难,甚至租用办公场地都存在难题。
▲2020年6月26日,济南馆驿街小区,行人从贴在墙上的“规避非法集资陷阱”公益广告前走过。图/视觉中国

创业投资即使需要适度监管,也必须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开来,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开来,把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开来,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

检验监管成效的唯一标准,应该是有无促进发展。国际和中国自身的发展经验都表明,政府管得过多了,未必是好事。

相对于监管,创投行业更需要促进发展。当前急需做的是为创投企业减负松绑,给行业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为其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如何推动创投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创业投资要在中国发展,还需要做好哪些事情?

沈志群:为创业投资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也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解决加快国有创投企业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评价方式、实施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创投S基金和股权份额转让交易市场、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以及创投行业自身的重组优化、提质增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创投企业等一系列问题,等等。

但如果要从根本上打造一个适宜创业投资发展的环境,则迫切需要加快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放开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限制,按照全国企业注册办法改革方向,为依法合规办理注册的创投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各地创投企业反映的注册难问题,希望相应的基础性规范性的文件能尽快出台,为解决创投企业注册难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依据。

第二,改变现行的事先强制性准入式或者变相行政许可式的登记备案制度,回到自愿性宽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备案办法。

创投管理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后,即可开展募资投资等正常经营活动。现行的备案办法可以转为企业信息采集和行业统计使用。

同时应尽快解决目前创投企业备案管理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两个部门、两个系统、两套标准”的问题,可以先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管理成本。

目前证监会提出试行把20亿元以下的私募基金包括创投基金放到各地成立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这种“央地分治”的改革,其实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即创投基金该不该视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实质性监管?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应该采取哪种办法?要求创投企业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反而给创投行业正常运行带来更大的影响。

第三,取消与准入挂钩的创投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制度。

创业投资企业高管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从业的经历、积累的经验和实际的业绩,与学历、考试成绩没有关系,从业资格考试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更违反国务院相关要求精神,应该尽快予以取消。

与此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强化创投企业管理人专业能力培训和职业水平评价。我国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和专业能力提高远远滞后于创投行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

第四,大力培育各类创投行业合格投资人。

这几年不是说国有创投、政府引导基金多了,而是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少了。

这两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拓宽了保险、理财、信托资金投资创投的渠道。去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资管新规”后有关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另行规定发布了专门文件。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权益性投资的限制。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这类长期资金不仅要重视支持证券投资市场,更应该重视支持创业投资市场发展。

同时,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目的是推动相关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的联动,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合作共赢,而不是主要在金融机构下设立直投公司,搞内部联动。
▲图/视觉中国

此外,我国有一大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他们既有投资实力、又有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同样是创投行业重要的合格个人投资人。“为防范非法集资,应限制甚至禁止自然人作为创投基金投资人”的主张绝不可取,否则有可能重创我国创投发展。对于个人投资人,发展市场化创投母基金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成功的组织方式。

第五,进一步完善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也让真正投早投小投创新投科技的创投企业,从税收政策中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近几年来,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到国家财税有关部门,都对创投行业税收政策有高度关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创投税收政策体系。

但是政策落实和执行的一些具体条件、标准、申报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鼓励创投机构长期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尽快研究尽早出台。最近国务院批复北京市服务贸易的有关文件提出,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区开展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希望早日在全国实行。

第六,加快创投行业的立法进程。

我国创投行业比较完整的法规只有一个,即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创投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管理办法有了修订、充实并上升为国家层面管理条例的条件,也有其必要性。

三年前国家启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以来,广大创业机构和行业协会一直在多方呼吁创业投资基金(广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该分开立法、分别规范。正在制定的私募条例调整对象可以明确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在15年前的创投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新的创投管理条例。

第七,尽快落实国务院2016(53号)文件提出的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有一个以服务、自律、信用建设为基础的创投行业协会组织,创投企业完全可以成为豁免监管,依法合规运营自主,投资风险责任自负的市场化投资机构。

一年前在国家发改委正式召开了中国创业投资协会筹备工作启动会议,目前正在继续推进各项筹备工作。

第八,客观评估重新调整创业投资行业管理的部门分工。2013年6月和2014年2月,中编办先后通知将原归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创业投资的部门职能,调整为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后又补充包括创投基金)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又把职能下放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6年的实践后,应该对调整创业投资部门分工的实际效应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实际上,创业投资是与产业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与“双创”发展直接关联的资本力量,由负责产业规划和发展的政府部门主管顺理成章也行之有效。建议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创业投资行业管理的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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