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成两会热点:多个提案关注灵活就业保障与关系判定

 



今天是管理思想自我升维第607天!

专家点评:

随着时代的变化,企业也在不断的革新发现,陈老师的文章讲述的中国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他的文章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在不停变化,但是只要抓住学习、创新,紧跟时代潮流,用新思想去做企业,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以下文章转载自:优科达产服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据优叔整理,已经放开该限制的城市(省份)有:武汉、长沙、辽宁、苏州)

可见对灵活就业的鼓励支持大方向保持不变,并强调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

优叔整理了与灵活就业相关的两会提案,让大家了解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所在——“灵活”关系的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庄艳:

修订《劳动法》《工会法》

庄艳的另一身份是环卫工人
庄艳认为,几乎所有平台都在协议中强调,骑手与平台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平台从劳动者身上获取更多抽成利润的同时,将运营风险也转嫁给了劳动者。

为此庄艳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订《劳动法》,建立适用于新业态的就业分类,或将其纳入现有劳动关系的规制范围。

建议对新业态劳动者实行分类认定。对于可以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参照民事合作关系或自雇就业予以认定。

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群体,参考雇佣就业认定。



二、完善《工会法》,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渠道加入工会

通过工会组织的集体保护和社会保护作用提升劳动者面对平台时的议价能力,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

优叔评价:

庄艳代表将灵活就业人员分成了两类:脑力高收入和体力低收入,并建议将体力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劳动关系对待,在当下的经济大环境下,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对体力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风险和权益保障的方向是对的。

此外,“劳动者加入工会”起不到任何作用,中国目前的工会是极度萎缩和没有存在感的组织,并不能改善劳动者的处境。



政协总工会界别提案:

定义基本概念、统一认识

今天,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

总部大楼,斯大林风格建筑


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优叔评价:

该提案的亮点是建议对灵活就业的一些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形成共识。可以点击阅读优叔的观点《灵活用工、灵活就业、新业态用工、新就业形态,到底应该叫哪个?》。



政协委员梁鸣:

用商业保险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障



梁鸣认为,基于平台形成的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单位用人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分散性、灵活性以及多元化、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

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方式虽有涉及,但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形式发展现状相比有所滞后。

他建议,鼓励平台企业、工会等组织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优叔评价:

该提案的亮点是用商业保险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可阅读《“保人”变成“保岗位”,新业态用工下,保险迎来大变革》了解商业保险如何为灵活就业保驾护航。



政协委员蔡庆锋:

用工单位、平台、政府共同提供保障

他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此类劳动关系,探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单独建立职业伤害险,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风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章,将限定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扩展至全部有劳务收入群众的职业伤害保障。

在规范平台管理方面,蔡庆锋建议建立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多位保障体系

支持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联合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与灵活用工模式相契合的灵工人员权益保障产品,以补足社会保险在该模式下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先行做好对灵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优叔评价:

该提案的亮点是让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平台、政府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责任,这个模式的介绍请阅读《浙江省委 “十四五”规划建议: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人大代表柴闪闪:

明确平台与个人责任关系、认定标准

柴闪闪建议,要明确平台与个人的责任关系、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

他的另一身份是快递员
比如,在现实状况中,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时,从开始接单到最后拿到薪酬,都必须依附于企业所提供的工作平台才能够完成,且服务的始末都离不开平台的依附,就事实劳动来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有很大的依附性。

他认为,应该以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责任主体,通过用人单位注册时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劳动者的工作息息相关来判明从属关系。

(目前法院如何判断从属关系,请点击阅读《又一起!法院认定外卖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柴闪闪还建议明确灵活就业形式,配套社保制度。

针对众包骑手等相对灵活就业者,特别是平台收入达到一定基数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劳动者,要确定平台企业的社保缴费义务。

最后柴闪闪还呼吁加强监管,规范新业态发展。通过明确的责任监管,引导规范新形态企业的就业劳动基准,合理确定从业规则,维护从业人员工作、休息和休假的基本权利,减少过劳发生的工伤意外。

优叔此前文章曾介绍,灵活就业(新业态用工)存在“三大问题”:关系合规问题、纳税问题、风险保障问题,可点击此处了解。

为何代表、委员们的提案只聚焦在关系合规、风险保障两个方面?

因为这两个方面更加直接影响到数以亿计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待遇。而低成本合规纳税,只是目前在跑通灵活就业模式中的一个阻碍,社会影响不及前两者大。

在解决了这三大问题后,灵活就业才算真正走上了发展的正轨道、快车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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