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争议焦点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审理经过

万某主张,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食品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二款: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蓝海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 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案例来源:最高院(内容有删减),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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