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裁判依据

 

小编有话说: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即使婚姻无法继续,父母对子女的爱也不会减少。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小编有话说:

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即使婚姻无法继续,父母对子女的爱也不会减少。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抚养权往往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战区。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便需由法院裁判,而法院裁判的依据有哪些呢?一、哺乳期内(一般为2周岁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况有: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父母协议由父方抚养,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期无不利影响;4、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品德不利于抚养子女。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协商不成时,法院裁判应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权,应优先考虑:

1、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子女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抚养条件相当,均要求抚养权,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轮流抚养。

可以看出,法院裁判抚养权归属,均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婚姻的失败的是不幸,别让不幸漫延至子女,应把对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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