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割赠与财产呢?两则案例告诉你!

 

怎么分割赠与财产呢?王俊凯律师通过两则案例告诉你应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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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割赠与财产呢?王俊凯律师通过两则案例告诉你应该怎么分割!

【案例1】 一方婚前款项婚后存入对方的名下



婚前,女方工作多年,留下积蓄30万元。婚后女方将钱款以男方的名义存入银行,男方对此事并不知晓。离婚时,男方发现存款后,主张该款是女方赠与他的,请求法院判决该款属其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既未告知男方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男方,不能将存款在男方名下当做是赠与意思表示;男方直到离婚时才知道女方以他的名义存款事实,表明男方还没有成为受赠方,更不存在接受赠与款项的问题,因此赠与合同不成立,该存款仍属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2】婚后一方将在自己名下的父母存款提取出来归还父母

婚后,男方从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中代取61350元,并于当日存入自己名下,离婚诉讼前两个月,男方将该款取走,称该款是其帮母亲存取的,现已还给其母。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款项系男方从其母亲账户内取出,并在银行取款凭证上标明“给儿子的钱”,男方虽否认是其母亲赠与,称是帮代存,但由男方母亲亲笔书写,该款应认定为男方母亲赠与男方,且该款于取出之日已存入男方账户,该赠与已成立并生效,该款属男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明,男方母亲首先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60000元,存期一年,约定利息1350元。后男方代其母亲将该款本息61350元取出后存入男方账户内,因该款的存款时间发生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故该款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主张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因男方否认系其母亲赠与的款项,且男方母亲亦未明确将该款赠与给男方,现男方主张已将该款取出后归还给其母亲,赠与合同不成立,一审仍将该款认定为男方母亲赠与给男方的款项不当,该款为男方母亲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上述规定即为赠与财产分割之规定,换种说法可以这么理解:无论是第三人对夫妻一方赠与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赠与给配偶,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有证据证明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无论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可见,判断赠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成为分割赠与财产的关键。

案例1的判决分析了存款的来源于婚前,认定钱款的存放地方虽然出现变化,并未改变钱款归属个人的性质,该判决从赠与的意思表示角度入手,一方没有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认定赠与不成立。案例2同样认定,因钱款的所有者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赠与关系不成立。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如何判断赠与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分割赠与财产的前提。判断赠与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是,赠与人存在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存在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双方意见表示一致,赠与才能成立。“意思表示”成为判断赠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入口。

作者简介

王俊凯,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离婚继承(含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独著《夫妻财产分割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涉外离婚案件法律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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