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你真的懂吗?(下)

 

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条是比较容易被错解的。一般总是以为非要社会上知名的才叫被公众所知悉。其实这个是误解。...





三、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一条是比较容易被错解的。一般总是以为非要社会上知名的才叫被公众所知悉。其实这个是误解。“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更加贴切地理解是“他人”,也可以理解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信息,可能在圈子里影响力很大,但是出了这个圈子就无人知晓了。这种在技术密集型产业中非常常见。

所以,这里所讲的“不为公众所知悉”,通俗理解就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除了我这里之外,根本没有第二个渠道可以获知。那么,问题来了,就是大家都很重视的客户名单,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了呢?

要知道,我们每个人的名字都是公开的,要打听总能打听到,不是非到你这里才能知道的。那么什么样的客户名单才能算商业秘密呢?在执法实践中,一般把经过加工的客户名单视作商业秘密,而未经加工的,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那么什么叫经过加工?

举个例子,一份仅仅记录了姓名、住址、年龄和手机号码的客户名单,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但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不断和客户沟通了解,还记录了客户脾气、性格、爱好、消费理念、消费习惯、收入构成、家庭状况等等信息后,这份名单就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了。为什么说是可能呢?因为还要同时符合另外两个条件,才能真正成为商业秘密。这个时候还仅仅是符合了一个条件。

其他类型的信息也基本上可以套用这个思路,就是能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只有我这里才有的,才能构成商业秘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进行销售或者采购时,会把成交价作为一个双方的商业秘密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因为这个是只有双方参与交易的人才会知道的价格。

技术信息同理,就是自己独有的技术,包括技术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和其他的技术进步。总之,这个事情是人家不会,就我自己才会的东西。但是技术信息也可以申请专利,而不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四、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这里要明确的是,这个信息带来的是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这个经济利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区分直接和间接呢?

直接的比较好理解,就是我使用了这个信息,直接获得的市场份额、销售额、销售量和利润。间接是什么呢?就是一旦我的商业秘密被人窃用后,我的损失。这里的“间接”不是可以无限引申的,而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定

损失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算,比如,原来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和现在作对比,减少了多少。另外一种是间接的计算方式,就是当自己的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时候,以侵权方的获利作为自己的损失

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要放在一起说的,一般来说,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定会有实用性,但反过来则未必了,具有实用性的东西未必都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重点是看是否带来经济利益,而不是放在实用性上。
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个保密措施是HR们较为熟悉的,比如,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等。当然,还需要有配套的一些设施、设备、流程等进行配合。比如,对于涉密资料的形成、流转、保管、调阅、复制等等一般都会专人负责,对存放的地点、查看的地点等也有限制。有些甚至还要建立专门的保管场所,给员工设定不同的涉密等级,不同的涉密权限,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这些秘密。

关于采用保密措施,一定要有书面的内容。比如,公布保密制度的流程,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制度的宣传培训等,都要留有书面记录。我不太主张用考试的方式来留证据,除非是让应考者默写,否则效力不高,还不如让涉密人员签阅或者签收保密制度来得更有效。当然,保密条款也可以写入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让员工签收。

对不同的员工的涉密范围、涉密权限都要明确,不要含糊其辞。毕竟最终能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还是有限定的。为了尽量不让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伤害,我们建议在建立保密制度的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种方式比较完整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硬件、技术手段都要跟上,以防泄密。

总结一下: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是一个框,什么都能往里装。事实上正好相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很多企业在商业秘密维权时总是失败的道理。只要其中有一点没做到位,或者条件够不上,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在这里衷心希望各位HR能在守住公司的商业秘密上为自己的企业做出贡献,来提升我们HR的地位,创造我们的价值。

如需仕席咨询的帮助,也可以在我们的订阅号里和我们互动。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


    关注 仕席咨询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