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5000、拘留10天……长春整治道路交通再出狠招,这些你可得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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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严整交通这事儿
是不是有不少人受到影响了
小编想说
之前那些处罚都不算啥
更狠的来了
前几天
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发布了第2号公告
对下面这些行为
有罚5000的,有拘留10天的
这可不是开玩笑
都看好了


影响停车位使用拒不改正或罚5000

包括使用铁链、栏杆、桌椅、锥筒等杂物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等经营活动;

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

其他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等设备、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私占专用车位处2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门前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私收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费用处10日以下拘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违法设置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或乘坐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处50元罚款。
除了上面说的
下面这件事儿大家也要注意了
最近有人在网上抱怨说
“为什么我把车停到车位里,也被贴条了啊……”
神!马!情!况?

这位网友说
他停在一个非常正规的停车位上
也没什么出格的动作,很规矩
怎么就被贴条了呢?
即便找到交通大队复议
也没有成功,究竟是为什么?

估计不少车主也会有这样疑问
实际上这里有一个“隐形”的处罚规定
说是“隐形”
其实就是你容易忽略的问题
可以观察一下车头的位置
与行车道方向是逆向的
这种停车行为叫做“逆向停车
属于违章停车的一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称:“在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指出:“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
除此之外
还有一种停车入位也会被贴条
就是原本道边有施划停车位
后来又被交管部门取消
并且用灰漆覆盖掉白线
而你却又刚好停在这样的停车位上……
停在这样的车位
也属于违章停车
小编的提醒就这些了
开车的大家
且开且小心
出门细心观察路面情况
要是不知道咋回事儿就被罚了
实在是不值
◆来源:长春晚报微信  记者:徐微 海涛      微信路况(ID:weixinluk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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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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