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学点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三)

 

加班费与工时制...







小面你好,刚刚参加工作两个月,工作经常两班倒,有时候甚至每天几乎工作10-12个小时,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加班费呢?

首先,你要明确你签合同时候约定的是什么工时制度,然后才能判断是否有加班费。






还有这一说吗?我们上大学时候老师讲的都是平时延长加班1.5倍、周末加班2倍、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啊。

你这么理解不能说完全不对,但这种情况更适合于标准工时制员工,小面接下来在劳动法相关条例回顾中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工时制度,请自我学习。






好类。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的观点
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写明加班时间及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法相关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的观点
老的劳动法条例详细的说明了加班的时间及支付标准,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那么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都有哪些内容呢?我们继续看国家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我的观点
看到此,估计小伙伴们也被绕晕了,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呢?小面接下来逐一解答。

三种工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执行该工作制的员工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见上面相关条例)。

2、综合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一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适用该工作制度。

此种工时加班费假如按照一年为工时计算周期,比如某员工经常在4、5、6、7四个月加班,但是其加班工时会在10、11、12三个月进行不休,进而全年工作工时并未超出法定时间,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需支付3倍),超出的工时部分在整个结算周期结束后进行按照1.5倍加班工资进行计算。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一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因此,一般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员工没有加班费。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3中工时制度中,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都需要经过相关劳动保障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同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的不能调休必须发放3倍加班工资。



感谢小面的分享,感觉一下子知识量太多,看的晕晕的……

的确,如果没有实际操作过会一下子很难理解。简单的说就是是加班费支付要结合该员工执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同时也提醒小伙伴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要看清自己的工时制,不要傻傻的被企业忽悠了`(*∩_∩*)′。。。


您看此文用 

·

秒,转发只需1秒呦~


    关注 求职面试一点通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