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要求做好高招计划编制、管理和中招工作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7号各省、自...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1号)要求,现将2016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把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提高质量,推动高校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紧紧围绕实现2016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宏观管理目标,做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使人才培养更好服务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二、承接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和管理权。自2016年起,分省、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和分学校招生计划均由各省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确定。各地各部门要合理确定所属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盲目追求规模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保证高职(专科)教育的规格、质量和社会声誉。

三、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安排21万人,其中本科14万人,由北京、天津、江苏等14个省(市)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10个中西部省(区)招生。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安排6万人,由中央部门和地方“211工程”学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高校承担。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由各省(区、市)在本科一批招生的本地省属高校承担,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重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低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高校足额落实上述招生计划。

四、加大对普通高校生源计划存量安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录取率、缩小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的要求,高等教育资源丰富、2016年升学压力较小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应在上年常规跨省生源计划和2016年协作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面向部分中西部省(区)的生源计划。

五、严格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学秩序管理。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调减成人高校和分校办学点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校数和规模,各类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擅自设立各类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严禁中等学校举办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举办本科层次教育。对招生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并限制跨省招生,情况严重的要暂停招生。

六、未经教育部和军队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或在军事院校设立办学点。对军事院校违反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七、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严格预科生招生计划管理,2016年转入高等教育阶段的预科生,要纳入有关高校2016年招生规模并占用招生计划。

八、请各地、各部门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本科分学校招生计划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jhc@moe.edu.cn、licf@ndrc.gov.cn),并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www.msheas.com)上报。普通高职(专科)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将上报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2日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体相当原则,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总体要求,科学制订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2016年招生计划,及早部署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要健全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工作,按照普职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校要分别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接续工作,并切实做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与技工学校系统信息对接工作。对于希望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三分流学生,可通过开设职业课程,或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实行春季招生,待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学籍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二、深化改革创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招生规模

加强东西部对口支援,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职教集团、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鼓励学校增加面向中西部地区跨省招生计划,为中西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生提供更多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机会。对口支援学校要积极在联合招生、校企合作、互派教师、共建专业、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对接,带动受援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加提供职业教育的能力。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扶贫开发部门,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招生计划并落实学校。各地和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做好新疆、西藏内职班招生工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县镇普通高中的帮扶力度,着力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考招生录取政策,保障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行阳光招生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招生专业等基本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确保具有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违规招生、办学秩序混乱、资助和免学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要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招生开始前,分别公示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招生虚假不实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部门官网上公布。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建立有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部署,形成工作合力。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到11月10日。继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月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7至11月的每月10日前分别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招生录取进展情况。

各地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十三五”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建设现代职教体系和逐步分类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措施,使国家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指导各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好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确保2016年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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