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案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资质等级 类推适用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江苏省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江苏省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开泰公司向华电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7年1月23日,华电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开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电公司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开泰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要求开泰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190222.6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

华电公司针对开泰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开泰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电公司与开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华电公司设计的人防工程约3000平方米、地下车库约8000平方米,该两项合计地下工程约11000平方米,该项约定的地下工程设计面积已经超出了华电公司乙级资质所能设计的范围,该约定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华电公司作为乙级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开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均应明知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均存在缔约上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7)锡滨民二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一、开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华电公司426528.27元。二、华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开泰公司定金20万元。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折抵后,开泰公司应给付华电公司赔偿款226528.27元。三、驳回华电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开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华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综上:维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终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



实务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τ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秆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前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再终字第0003号“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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