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精研】汪峰名誉权案为何败诉?

 

近日,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微博昵称)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卓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近日,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微博昵称)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卓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头条新闻

汪峰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20日卓伟在新浪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章子怡汪峰领证 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起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汪峰认为,卓伟对其进行侮辱诽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汪峰认为卓伟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汪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再来一条

法院二审认为:汪峰在本案中将自己的行为依据地域不同进行了区分,但从公众的角度而言,对个体行为的认知是整体性的,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赌博,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卓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是个人的主观评论。此外,“赌坛先锋”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普法时间

关键词:名誉权

何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侵犯他人名誉权有何惩戒?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他人名誉权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不然,在达到一定程度上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何为情节严重?
大家最为熟悉的“转发五百次”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大律师点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我们不能作出不恰当的评论。若我们在网络上盲目跟风,可能会沦为他人的工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应当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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