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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三、房屋征收时间

(一)征收签约时间: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自2016年5月8日起。

四、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它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认定为被征收人。

五、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依据及处理程序

(一)国有土地上的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标注的面积为准、建筑物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的面积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建筑物,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历史遗留问题的,既无土地证也无房产证的,以第2条规定给予认定处理,但不享受本方案十一条第三款有关低容积率土地补助。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与住宅房屋一体的厨房、门道及厕所等建筑,按建筑面积的2/3认定处理。

(四)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按自建房处理。

六、房屋、土地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以合法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用途以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七、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一)补偿测算办法

经市征收办安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及建筑物进行了采样评估,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为:

1、住宅房屋

(1)补偿标准





裱砖木结构平房(水、电齐全),按全新价43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2)三层楼楼层系数

层数







系数

1.0

1.01

0.99

2、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砖混楼房9200元/㎡、平房9000元/㎡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3、住改非房屋

对于有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根据建筑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并另行按照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一次性经营补助。

4、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

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及仓储用房等其他用途房屋,砖混结构4500元/m2、预制结构4400元/m2、砖木结构435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5、自建房、附属物、装饰装潢等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安置办法

1、住宅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羊毫街片区改造后新建的晋丰一品小区内进行安置。

(1)、私产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倍以内,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为3000元/㎡,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单位住宅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后,按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商业房屋

属出让土地的,按证载面积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属划拨土地的,需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按证载面积1:1的标准(此比例已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因素,不再对其另作补偿)给予产权调换,产权置换房位置按类似地段调整置换。

八、搬迁费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以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8元/㎡标准支付;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支付两次搬迁费。

非住宅类搬迁费按20元/㎡标准支付。

九、临时安置过渡费

住宅类房屋采取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元/㎡/月补偿,不足800元/月的按照800元/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期支付24个月,若逾期追加临时安置费,在交房时按照实际过渡时间结清。

十、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任选其一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其中:工资补偿按照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补偿(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岗人员为准),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12个月补偿。

2、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500元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协调办理,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不足50㎡的,给予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50㎡以内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过5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十二、违法建筑的处理

凡是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规划部门先行处理。

十三、补助

对于容积率低,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属住宅类被征收人,按照土地面积给予补助。容积率=建筑面积(院内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棚房以及自建房)÷土地面积

1、容积率在0.5以下的,补助1000元/m2。

2、容积率在0.6以下的,补助800元/m2。

3、容积率在0.7以下的,补助600元/m2。

4、容积率在0.8以下的,补助400元/m2。

5、容积率在0.9以下的,补助200元/m2。

十四、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市征收办    0354-3201970

麻进生    18003540929

郑丽君    18003540912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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