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确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的本质与劳动合同期限并无太大区别,但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线培训并非法定义务,双方为此约定服务期纯属其意思自治范围,应予许可。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资招用、培训的情况下,才有权设定服务期,进而约定违约金。从服务期的目的来分析,它更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1、法律风险点提示

(1)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才能向其主张违约金,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则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2)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冲突

A.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必备的劳动合同期限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与其签订关于服务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该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被劳动合同期限吸收。对此,实践中并无太多的争议。

B.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承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如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任何费用。

C.双方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 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单位的成果之中。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折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该规定予以折抵;同时如果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按该规定处理更符合公平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2、应对策略

(1)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服务期,并确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的长度,如果该期限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要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挽留受培训的劳动者,以减少培训成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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