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人的焦虑(一)

 

有钱人的焦虑:企业破产、银行破产、遗产分配、资产多元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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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人的焦虑:企业破产、银行破产、遗产分配、资产多元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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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怎么办?



中国企业破产机率:

生活真是一场没有预告、没有彩排、没有返场的话剧。好不好,全

得靠自己。据报道,中国的富豪家庭中80%占比以上是企业主,75%个

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淆在一起。从兴衰经历来看,民营企业中65%坚持

不到5年,80%坚持不到3年。究竟是什么样的变故让这些企业一夜崩塌

呢。

目前,“公私不分”的风险已成为国内企业家面临最大的风险。由于大

部分企业主的个人资产未通过有效手段隔离出来,从法律角度上仍然属

于公司资产。一旦遭遇“突发性灾难风险”,比如火灾、车祸、翻船、爆炸

,所有资产在一夜之间都可能被冻结。此外,还不排除遭遇“经营风险”,

例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金流短缺、P2P投资追债、产品与市场不对

路等。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家 “跑路”和“破产”

的情况比比皆是。

   企业破产的后果:

 1、债务偿还问题:

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案例1:重庆未满周岁小孩顺利继承百万遗产

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一对儿做家电生意的年轻夫妻,

在一次进货途中,遭遇车祸双双身亡,消息传出,债主纷纷上门,

一时间,家里值钱的物品被一搬而空,稍晚赶到的银行只能空手而

归。

后银行获悉这对夫妻生前曾各自投保过人寿保险,保额各50万

元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均指定他们未满周岁的唯一儿子为受益

人。为讨回80万元的贷款,银行将其告上了法院。

但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对

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以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资产具有排他性。                        最后,法院依据《保险法》将百万元保险金判给了未满周岁的小

孩,而对银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  财产查封:

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

保险金的权利。

3、家人包括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

据媒体报道,我国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曾经登上过富人排行版

的企业家中,目前有87%已消失匿迹。这些人都曾经拥有巨额资产

,但却在遭遇风险后,化为乌有。生活中没有如何,“幸福晚年”与“

落魄背债”只是一步之遥。

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公司法》避债: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但如果您拥有充足的

人寿保险,哪怕我们面临破产的厄运,也会让我们有足够的资金东山

再起或安享晚年。

银行破产了怎么办?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银行做为商业行为是可以破产的,传统的钱存银行方法以后出不安全

了。

目前很多海外保险的年分红收益率均在6%以上,远远超过国内银

行的收益水平,既有银行的储蓄功能,又享有更高的年收益率,更重

要的是人寿保险是不允许破产的,对于人寿保险,香港政府对于香 港

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

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的保障投

保人的利益。

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

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

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

以担保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

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

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

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

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

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问题?

一、分配问题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家族关系复杂,传承比例不明确。如果企业主

要负责人发生意外风险,持有股权的几方很可能演变为争产闹剧,几十年

积累的“实业帝国”在短时间内将四分五裂、荡然无存。

案例:

小美(化名)是独生女,父亲和母亲在2010年先后去世了,留下了

一套价值400万的房产和部分储蓄。之后不久,小美开始着手办理遗产继

承手续,然而让她意外的是,她的小姨(妈妈的亲妹妹)竟然会来争遗

产,当然,小姨是以外公的名义来争遗产,外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让小美感到无比诧异,身为独生女,小美一直认为自己继承父母

留下的房子和储蓄太正常了,小姨怎能打着外公的名义来争遗产呢?这

个案件的两个家庭打了几年官司,最后以小美继承房产,放弃数十万的

储蓄为条件,法庭调解成功,双方取得了和解。

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61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二、遗产税:

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

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

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

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避税:我们都爱自己的孩子,都想把

所有的爱留给自己的孩子,所以需要及时制定合理的避税方案。

资产多元化配置问题:
       人民币贬值预期正变得愈加强烈,使得更多中国普通家庭选择投资境外美元资产,而香港保险公司的美元保单成为中国内地富裕家庭境外投资的首选——香港保险是目前唯一合法又安全的境外资产转移配置方式。



目前国内房价高企,根本不适合再进行房地产投资了,其它的如股票

基金之类的更是熊途漫漫见不到终点,于是很多投资人有了全球资产配置的

理财观念,然而海外投资对于大多数国内投资人来讲,毕竟还是一个陌生的

领域,如果沿用国内的投资理念和手法,反而会适得其反的结果。

1、投资境外房地产热潮,忽略高额税负致本金受损

作为中国的投资者,购买的境外房产一般都是高价值的,而买房之后

自己入住的概率比较低,这样的话中国投资者会比本国的居民承担更多的

税务负担。同样的情况,在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等都在发

生。

2、投资环球基金产品:基金分为股票类、债券类、货币类居多,如果

投资者不熟悉国际行情盲目投资也面临亏损风险,建议非专业的投资者可

以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平台进行买卖更为可靠。

3、保险投连类产品:这类产品不仅具备传统保险的保障功能 ,而且

每年的分红收益率也可观,但这主要看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 能力了,推荐

一些大型有,有良好分红记录的稳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确保资金安全,

而且也能享受资金增值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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