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REACH法规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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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对三类产品的定义如下:


● 化学物质(Substance)定义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影响其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金属也属化学物质。

● 配制品(Preparation)是指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合金被归类为配制品。

● 物品(Article)是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在生产过程中,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它的化学成分有更多的最终功能。例如纺织品、汽车、电子芯片、轮胎、胶鞋、不干胶贴、玩具、PVC洗澡垫、记号笔等等。2、REACH法规不适用的范围及可豁免注册有哪些规定?


● 现有其他法规已经覆盖另有规范的化学品(例如:放射性物质、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动物营养素、医药及植入或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医疗器械、兽药、化妆品、调味料等)不适用本法规。

● 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t以下(小于1t/a)的化学物质,或配制品、物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数量在1t/a以下的均可豁免。

● 现行普遍认为低风险而无需注册的物质,如:水、空气、氢气、氧气、氮气、惰性气体或纸浆等。

● 未经化学改性处理的自然存在的物质,如矿物质、矿石、精矿、水泥熟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原油、煤等,无需注册。

● 受海关监管的物质。

● 废物(如指令2006/12/EC的规定)

● 由其他行为者再进口与自欧盟出口的已注册的同一物质,可不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同一物质的依据和证明。再进口者被视为下游用户。

● 在欧盟内回收再生所得与已注册的物质相同的物质,可豁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相同物质的依据和证明。

● 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国防需要的物质豁免注册。

● 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豁免。但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册的单体和其他物质,含量超过2%并且每年总量超过1t/a的则要求注册。

● 仅用于产品或过程科研开发的化学物质,可申请豁免注册,豁免期限至多5年。申请豁免时要向管理局通报规定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延长至多5年,对专门用于开发医药或兽药产品的物质,或如果该物质不被投入市场,可申请延长至多10年。

● 中间体:估计有4万种中间体需要注册。

a)不分离出的中间体可豁免注册;

b)对就地分离的中间体和分离后外运的中间体,≥1t/a的要注册,但可简化要求。

● 已按67/548/EEC指令作了通告的物质,并已列入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中,可视为已注册,其有关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无需再重新注册,但有义务要保持更新注册数据资料,当数量达到下一个吨级范围,还应提交相应要求的信息。列入ELINCS名录的该物质的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没被包括在通告内,他们应按非分阶段物质进行注册。

对每个年生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大于1t/a的物质,除法规规定不适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都有义务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注册(Registration),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交与该化学物质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资料,并要求注册人对其提交的数据资料按规定及时更新。

3、谁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按REACH法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交注册申请:
● 制造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 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唯一代表人”。

第三方代表人

任何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在他们保持对本法规规定的全部义务负责的同时,可聘请第三方代表人与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讨论处理法规第11条、19条(两条都涉及联合提交数据)、第3篇(数据共享)和第53条(分摊费用)的事务。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不会向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公开谁是已聘请第三方代表人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的身份。

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双方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唯一代表人”。能承担作为本法规中的进口商的其他义务。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按照第31条规定能提供及更新进口的数量与销售给顾客的信息,以及按照第36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信息。非欧盟出口商应通知相同供应链中的其他进口商谁是他的“唯一代表人”,这些进口商可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待。

4、什么是REACH法规中规定的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


目前在REACH法规生效之前,欧盟关于化学品法规有3个化学物质名录:

欧洲现有上市化学物质名录(EINECS),即在欧盟于1971年1月1日至1981年9月18日之间已上市的化学物质,被登录入此名录。共有100106种化学物质已登录。

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即在1981年9月18日之后通告或上市的化学物质被登录入此名录。有超过4300种已登录。

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按目前规定聚合物不列入EINECS管理,而由67/548/EEC指令中所作规定来管理。欧盟委员会制定的于1981年9月18日至1993年10月31日之间已在欧盟上市的物质的名录,这些物质按EINECS规则应被认为是聚合物,而按67/548/EEC指令第7次修改(92/32/EEC)规定不被认为是聚合物,因此专门制定了NLP名录。这个名录是一个不封口的名录。

以上3个名录统称为EC名录,名录中每个物质有一个EC号。有关这些物质的信息可在欧洲化学局(European Chemicals Bureau)的网站(http://ecb,jrc.it)的“ESIS”栏目中查到。EC名录可用作为区分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的工具。从而可帮助制造商或进口商决定对其物质应该在什么时候注册。

● 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

列入EINECS和NLP名录的物质,都被认为是分阶段物质。还有两种情况虽然物质没有列入这两个名录,但也可被认为是分阶段物质。

(1) 符合NLP名录规则,但未被列入该名录的物质;

(2)在REACH法规生效前15年内,在欧共体国家或在2004年5月及在1995年1月1日进入欧盟的国家内,已经制造但仍未被投入市场的物质。



非分阶段物质(non-phase-in substance)

不被认为是分阶段的物质,则属非分阶段物质。

4.1 分阶段物质根据其吨位数量以及物质属性,要求在不同期限内完成注册


a)大于1000t/a的化学物质以及1t/a以上属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如CMRs、POPs、和>l00t/a的潜在可能的PBTs/vPvBs分类号N:R50-53等),应在REACH法规生效后3年半内完成注册(即2010年12月1日之前);

b)100-1000t/a的化学物质,应在法规生效后6年内完成注册(即2013年6月1日之前);

c)1-100t/a的化学物质,应在法规生效后11年内完成注册(即2018年6月1日之前)。

较高吨位数量和属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则要求提交更多的数据资料,时限较短;较低吨位数量的化学物质,则要求提交较少的数据资料,时限也较长。

分阶段物质注册要求和时限一览表
数量(t/a)

1-10

10-100

100-1000

>1000

注册项目依据

附录Ⅶ

附录Ⅶ至Ⅷ

附录Ⅶ至Ⅸ

附录Ⅶ至X

化学品安全报告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注册时限*

现有化学物质

11年

11年

6年

3年半

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

3年半

3年半

3年半

3年半

4.2

对分阶段物质要求进行预注册,预注册有什么好处?预注册的期限是什么?


按REACH法规26条规定,对分阶段物质要求进行预注册。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比较简单。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有好处,可以有个过渡期。没有进行预注册,则法规规定不能享有过渡期的好处。在他们准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制造或进口该物质。同时预注册可方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尤其是脊椎动物试验,从而减少企业成本。

预注册仅对分阶段物质适用。预注册要求在REACH法规生效后的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完成。(即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由于其完成期限较为紧迫,我国出口企业尤其应该抓紧办理。
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的注册文档都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提交。对非分阶段物质则没有过渡期,必须在制造或进口前完成注册。

4.3 分阶段物质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法规第28条):


(1)法规附录Ⅵ Section 2中规定的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2)法规附录Ⅵ Section l中规定的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3)登记的吨级数量范围及预注册截止期限;

(4)为适用附录Ⅺ的Sectionl.3[有关结构-活性定性或定量关系((Q)SAR)]和1.5[有关同类物质和read-across途径]的规定,与之相关的法规附录Ⅵ Section 2中规定的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预注册完成后,欧盟管理局将给出预注册号,同时将所有已递交的预注册材料存档,供查。

REACH预注册号和注册号的所有方是委托企业,而不属于“唯一代表人”。欧洲的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将检查企业是否拥有该号,即是否经过注册。

欧盟成员国的海关也将对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核查。由各成员国专门负责化学品进出口的海关进行核查,这些海关持有各物质相应的已REACH注册或预注册过的公司名单,审查其是否在注册过渡期内,并可随时与欧盟管理局取得沟通。各成员国负责化学品进口的海关名单可在相应成员国海关网站上进行查询。

同时,贸易竞争对手也可以采取查看和检举通报对方是否拥有REACH预注册号和注册号以及弄清真假的方式来达到一定的公平贸易竞争和自我保护的目的。

5、注册前应先进行咨询的规定


按照法规第26条规定,对非分阶段物质和未进行预注册的分阶段物质的每一个潜在注册人,在注册之前,潜在注册人可以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咨询,在其之前是否有人就其相同的物质已经注册。咨询时要提供潜在注册人的身份鉴别,欲注册物质的鉴别,以及他需要完成新测试的信息要求,包括是否要进行脊椎动物试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会做出相应的答复:



如果在之前没有人对此相同物质注册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告知该潜在注册人:



如果在不超过12年之内,相同物质已被注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会及时告知在先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是否已提交过相应的测试试验的信息,特别是脊椎动物试验的信息,并同时告知在先注册人潜在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以便进行试验数据共享:



如果对相同的物质已有若干个潜在注册人提交了咨询,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及时告知所有潜在注册人该相同物质的其他潜在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以便进行联合注册。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于2009年1月1日,在该局的网站上公布已提出预注册物质的名录,该名录只公布物质的名称,EINECS号、CAS号或其他代码。6 、预注册期限之后的宽限处理




在预注册期限之后,分阶段物质(≥1t/a)的首次制造商或进口商,如在首次进口或制造该物质6个月内,并且不迟于法规23条所规定的截止期限(即上述的注册时限)前12个月,向化学品管理局提交了预注册资料的潜在注册人,仍可按法规23条规定处理,享受分阶段过渡期的好处。



在该名录公布后,未列入该名录的物质的下游用户可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通告他所感兴趣的物质、他的联系详细方式、以及现在的供应商。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公布其物质的名称。根据请求可向潜在注册人提供下游用户的详细联系方式。



对相同的分阶段物质已提交信息的所有制造商或进口商,可参与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目的是为了注册,促进在他们之间交换信息,包括法规附录Ⅶ至Ⅸ中规定的所得信息的研究摘要以及根据法规附录I的要求,提供法规附录Ⅶ至Ⅸ中规定的所得信息的详细研究摘要;同时对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进行协调。

7 、涂料中需要注册的物质

可将其分为涂料原材料和涂料成品

7.1 涂料原材料

属于法规第3条规定的物质,如数量大于或等于1t/a的物质的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

常用原材料列表

(1) 环氧氯丙烷

(2) 双酚A

(3) NaOH

(4) 苯酚

(5) 乙二醇

(6) 新戊二醇

(7) 甘油

(8)

三羟甲基乙烷

(9)

邻苯二甲酸酐

(10)对苯二甲酸

(11)双氰胺

(12)聚壬二酸酐

(13) 2,4-二甲基咪唑

(14) TGIC

(15) 羟乙基酰胺

(16) 封闭型异氰酸酯固化剂

(17) 丙烯酸

(18)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这些物质如果直接出口欧盟,且每年出口量大于1吨,则都受到REACH法规的管理,需要注册。注册方式有3种。

第一种是自行注册:指非欧盟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再由这些分支机构以欧盟进口商的身份完成化学物质的注册。这种应对方式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需要投入的成本巨大;二是收益丰厚,即企业可以独自享有化学物质注册带来的权益,完全控制住这种化学物质进入欧盟市场的一个渠道;三是易于运作,无企业失密风险。

第二种是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相关文件。其缺点一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二是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三是选择新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第三种是委托第三方注册:如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在欧盟境内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可以委托其进行注册及相关活动。同时,行业产业协会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组织其行业进行联合代理注册,从而分摊高额费用。

注册方式的选择以及利弊分析

中国企业都属于非欧盟制造商,没有直接履行REACH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其“唯一指定代表处”(欧盟把第三方代理机构定义为“唯一指定代表处”,分为欧盟机构代理和国内机构代理两种)进行注册及相关活动。一般来说,对于对欧盟出口量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如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法人实体),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注册等工作,尽量避免其他方法带来的法律风险。建议中、小企业采取委托我国在欧盟境内的“唯一指定代表处”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如果指定唯一代表,可能引起成本增加,企业可能会提高售价,而售价提高可能会导致产品销售困难,价格没有竞争力。企业是按照吨位来注册的,吨位高,注册费用高。所注册的吨位不一定都能卖出,也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企业通过进口商注册,而企业自己并没有注册,因为它的成本低,所以售价也会低。所以它的销售量可能会好。但是,这种企业把主动权给了进口商,今后的产品出口会受到进口商的约束。

8、 联合应对的利弊分析

我国企业联合应对REACH的概念不是REACH中所定义的联合注册,而是希望通过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企业通过协商制订一个协议,捆绑起来成立一个名义上的公司,指定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唯一代表,名义上为一个企业在欧洲化学局平台参与预注册,注册,物质信息交流论坛等活动。

8.1 明确联合注册和联合应对的不同

8.1.1 REACH中定义的联合注册

REACH中的联合注册是针对同一个注册物质,多个潜在注册人经协商达成一个协议,选举出一个“注册带头人”,由“注册带头人”负责制作和递交技术档案中的第4部分物质分类和标签,第6部分信息摘要,第7部分充分研究摘要,第8部分关于相关数据是否产生于脊椎动物试验的声明,第9部分测试试验的提案等资料;协议中的每个潜在注册人应该为自己的物质制作和递交技术档案中的第1部分身份明确,第2部分物质明确,第3部分物质的生产和用途信息,应包括潜在注册人的所有用途及相关的暴露情景,第8部分关于相关数据是否产生于脊椎动物试验的声明,第10部分对于注册吨位阀值在1-10吨的潜在注册人提供物质暴露信息(不用制作化学安全报告)等资料,对于技术档案中第5部分安全使用指导书以及化学安全报告,只对有要求的潜在注册人才需要提供。

REACH要求所有潜在注册人都应联合注册,对于不同意联合注册的潜在注册人则要求充分说明理由:对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保密、费用分担的不合理等。

8.1.2

我国企业联合应对REACH的概念


相对中国企业,REACH的实施相当于一个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有更多的影响,国内对此也有一定研究,分析了各种不利影响,其中有:a)形成一个准入制度,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没有在欧洲化学局注册的物质不准投放欧盟市场;b)检测费用和注册程序费用昂贵,这些费用由企业来承担;c)REACH系统庞大,法规条文多,注册程序复杂,企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来处理,即使大企业有能力自己应付,也需要专职员工处理。我国企业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需要付出的人力更多.

我国一些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实验室和一些政府机构也提出了由行业协会协调,将中小企业捆绑起来“联合注册”的策略,其实即企业联合应对REACH。

联合应对REACH:针对出口到欧盟,需要在欧洲化学局平台注册的同一物质,由行业协会协调成员企业,达成协议,成立一个名义上的公司,代表所有成员,依据REACH中的article 8,指定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这些企业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由这个唯一代表处理预注册、注册程序,参与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参与联合注册,参与数据共享,承担各种程序费用和分摊测试费用,承担进口商的义务。协议成员的实际进口商成为下游用户,该唯一代表传递物质注册信息和有关化学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给这些下游用户。在协议里,协议成员共享数据,分担由唯一代表在应对REACH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服务费。

唯一代表的指定:

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双方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唯一代表人”。

能承担作为本法规中的进口商的其他义务。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按照第36条规定能随时提供及更新关于进口的数量以及所售客户的信息,以及按照第31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信息。

非欧盟出口商应通知相同供应链中的其他进口商谁是他的“唯一代表人”,这些进口商可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待。

8.2 联合应对的利弊

8.2.1企业应对REACH费用的影响

由于参与注册的是一个公司,因此承担的联合注册费用是一份,然后由协议成员共同分担,因此由于预注册、注册程序产生的费用将减轻。

由于以一个公司的名义委托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所以咨询REACH,制作应对预注册,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只需要一份,因此付出的委托服务费可以分担。目前在市场已经有不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在欧洲化学局进行预注册,注册的服务,但收费比较昂贵,因此联合应对可以减少单个企业的委托服务费。

如果为了应对REACH,每个企业都在欧盟成立一个办事处,作为企业的唯一代表,维持办事处的费用也是昂贵的,通过联合应对,指定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唯一代表,则可以减轻企业成本。

在应对REACH中,目前研究的报告都认为费用主要在检测费用上,欧盟官方也给出一个参考的费用见下表。对于非分阶段物质(non-phase substances),这些费用可能需要由第一家注册人去承担。然而对于分阶段物质(phase substances),由于有众多企业一起注册,同时由于REACH要求数据共享,严禁重复脊椎动物试验,因此大家需要达成一个协议,选举一个“注册带头人”负责完成物质内在属性数据的检测,并协议好如何共同分担检测费用。



授权:58000欧元

怎么分担检测费用可能需要参考到两个因素:注册吨位阀值(1吨/年,10吨/年,100吨/年,1000吨/年)和投放欧盟市场的量。吨位阀值决定了需要注册物质信息的层次,吨位阀值越大,需要的信息越多,获得信息的试验费用越昂贵,投放市场的量决定了企业的利益以及风险大小(风险=危险×暴露)。REACH中对注册只要求提供吨位阀值,因此在注册信息中无法获得投放市场的量,因此分担费用只与吨位阀值有关。因此对于出口到欧盟市场的量大于1000吨/年的企业,参与联合应对后,将减轻承担的检测费用。

由于在分担检测费用中没有考虑到投放市场的量,投放市场的量为1万吨/年的企业和1000吨/年的企业分担一样的检测费用,这对中等企业是不利,而对超大企业非常有利。因此在达成协议中可能会要求考虑到投放市场的量,如果这样则联合应对无法减轻承担的检测费用。

总之,联合应对REACH能减轻费用负担。

8.2.2联合应对REACH中唯一代表的影响力

为联合应对REACH,联合企业指定的唯一代表所要提交的吨位阀值一般为1000吨/年,唯一代理还要在物质信息交流论坛中进行谈判,分摊费用,为企业争取利益。而且还将承担产品信息更新,并提供进口量和所售客户的信息。

同时该唯一代表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会牵涉到所有协议中的企业,如果一旦唯一代表出现意外,导致撤销或者破产,甚至注册信息出现虚假而导致该唯一代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可能导致该产品不准进入欧盟市场,则会牵涉到协议中的每个企业。最有可能出现虚假注册信息的地方是隐瞒含有限制物质,或者是企业没鉴定好自己的产品,不知道含有限制物质。

8.2.3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保密

在应对REACH中,为注册需要递交的资料,包含了很多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在技术档案中第2部分要求明确物质,因此需要提供产品中的配方信息,第3部分要求提供物质生产和用途的信息,在暴露情景和风险管理措施中要求提供物质的使用条件,这都是企业的一些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尽管这些资料在欧洲化学局注册时会得到保密,但是在联合应对REACH时,这些信息都要告诉共同的唯一代表,唯一代表也要把这些信息反馈给协议中的每个成员,这可能导致协议中的成员相互泄密。

由于注册中要求提供吨位阀值,因此企业的出口量会在协议中的成员之间相互泄密,同时唯一代表是扮演进口商的角色,而实际进口商是作为该唯一代表的下游用户,该唯一代表有义务把注册信息传递给所有下游用户,因此协议中的每个成员的商业伙伴会泄密,导致成员之间争夺商业客户。

联合应对REACH中,这些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在成员之间泄密是可能的。因此必须咨询有关法律机构,成员之间必间签订保密协议。

8.3 联合应对的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联合应对并不是都有利的,在节省费用方面有利,但在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保密方面不利;另外由于联合应对,规模增大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应对REACH也是有利,但负面的影响也会反馈到所有协议中的成员;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负责,省事省力也是有利的,由于业务知识的缺少导致获得信息的滞后是不利的。对于如何使联合应对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减少不利的影响,需要有好的策略。因此提出以下几个建议:8.3.1制订协议

协议可以规范所有协议成员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因个别成员的不负责导致所有成员受到负面的影响。协议的成员包括出口企业,也要包括作为唯一代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协议内容需要包括为应对REACH需要的所有内容,例如注册物质(物质明确)、注册人主体(注册人身份明确)、注册期限、吨位阀值、第三方中介服务的内容等,另外还应包括费用的分担,如何最大限度保密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对不负责任的企业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8.3.2协议成员的选择

在考虑联合应对时,很多中小企业非常有兴趣,也非常需要,但有几方面不利: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出口量不大,单独一个企业出口量可能达不到10吨/年的吨位阀值,而联合应对的话,吨位阀值可能达到1000吨/年,因此要承担的检测费用可能会更大,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大;二是参与联合应对的中小企业必然会很多,中小企业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出现虚假信息的概率也很大,一旦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了问题,就会导致所有企业都不能出口,出现协议瓦解或者受到法律惩罚,后果非常严重,三是产品质量有差异,有的企业由于工艺问题,如果可能含有引发评估或者限制使用的物质,将给所有协议成员带来更复杂的程序。

因此需要适当的控制协议成员数,控制注册的吨位阀值在界定范围之内,如6家企业出口到欧盟的量都大于10吨/年,而总和小于100吨/年,则这6个企业可以考虑协议联合应对。必须注意的是以后出口到欧盟的量总和不能超过100吨/年,否则会达到更大的吨位阀值,需要对注册信息进行更新,导致要分摊更多的检测费用,这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对于出口到欧盟的量都超过1000吨/年的企业,联合应对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已经是最高的吨位阀值,承担的检测费用不会增加只会减少,另外也不会需要控制出口欧盟的量而阻碍企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协调好不同规模的企业如何合理分担各种费用,否则就如联合注册一样,协议成员由于对分担费用的不合理而导致协议执行不畅。

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处于对技术资料保密的需要,不适合联合应对。

一些超大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很强,出于对商业资料和技术资料保密的需要,可能不会参与联合应对。

8.3.3建立良好的管理协调机制

目前应对REACH在时间上非常紧迫了,但是整个过程也是很长的,对于注册吨位阀值为1000吨/年的物质,从预注册到注册完成是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到2010年12月1日结束,而对于注册吨位阀值为1吨/年的物质,从预注册到注册完成是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1日结束,整个过程中要参与预注册,注册,物质信息交流论坛,参与各种协议,制作各种材料,尽管这些事情都是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完成,但都需要有企业的财力、信息和技术支持,这些事情在协议中有相应规定,但还是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管理协调机制,保证这些事情能及时完成。

如果企业捆绑起来联合应对,还需要成立一个名义上的公司,由这个名义上的公司代表所有协议成员指定该第三分机构为唯一代表,这样才能只需要出一份的联合注册费用,分担一份的检测费用,制作一份材料,达到联合应对的目标。

涂料

涂料属于配制品,其中的化学物质都必须进行注册。其中包括颜料、填料、助剂(质量百分含量>2%),聚合物中未反应完全的单体(超过1吨/年),达到了要注册的要求,则这些产品出口欧盟要受到REACH的管辖。

企业也可以通过另外一个途径来规避REACH的注册,那就是使用那些已经为该物质注册过的上游供应商的原料,可以是国内的厂商,这会对欧盟环境增加危险物质的释放量,即增大了风险,因此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国内厂商在欧洲化学局注册的吨位阀值为1000吨/年,则欧洲化学局可能管不了;二是国内厂商在在欧洲化学局注册的吨位阀值小于1000吨/年,可以知道这些量都是国内厂商为了出口欧盟的,对于在国内使用的,那就是多出来的量,则欧洲化学局可能会管。对于使用欧盟生产商的原料可以完全规避REACH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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