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原工资该如何处理

 

【宫卿律师按】如果女员工产假工资低于其原工资,女员工要求企业不足差额部分,有法律依据吗?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



【宫卿律师按】如果女员工产假工资低于其原工资,女员工要求企业不足差额部分,有法律依据吗?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能高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也可能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那个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请关注正文。案情介绍:

2010年1月1日,原告张小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按实际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而是按2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2014年8月19日,张小姐生育一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生育津贴支付审批表》显示,核定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享受生育津贴月数为4个月,金额共计10 000元。张小姐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被告公司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张小姐的实际工资,致使张小姐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差额予以补足。最终,我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产假工资差额。

律师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能高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也可能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此外,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也不得扣回,通俗地讲叫“补高不扣低”。所以,企业HR在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时,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正确核定支付标准,及时调整相应的操作流程,避免因未依法足额支付引发劳动争议和纠纷。





(作者:邹的卢  转自:金诺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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