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健敏一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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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梧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健敏、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总务科原科长温庭忠两起涉嫌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健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温庭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健敏在担任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和梧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邱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红十字会医院1号楼土建工程项目和人民医院住院楼工程、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使其顺利中标,且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提供方便。2008年至2013年,林健敏多次收受邱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6万元、美元1万元和加拿大元2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林健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林健敏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5321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温庭忠利用担任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总务科科长,管理监督医院综合楼土建、水电等工程建设以及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安装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土建施工方邱某、宋某飞送给的好处费共121000元,收受空调安装方王某忠送给的好处费6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温庭忠退出的违法所得18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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