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却不能申报,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只靠法律

 

据报道,徐州12岁少年李小兵去年9月救起落水同伴后不幸溺亡。因为是未成年人,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为此还...



据报道,徐州12岁少年李小兵去年9月救起落水同伴后不幸溺亡。因为是未成年人,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为此还被他人说闲话:李小军不是为了救人而去世的,所以才被拒绝申报。谈及为何拒绝申报“见义勇为”的事情,据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和徐州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导意见,均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说明,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见义勇为,特意设立了“未成年人不能申报见义勇为”这样一条法律法规。可以肯定地说,设定该法律条例的确是为了未成年人着想,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其行为本质是正确并且值得提倡的。然而,为了防止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就能拒绝他们申报的资格吗?这样做,除了保护他们,是否也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呢?虽不提倡,但也不用如此打击吧?并且,见义勇为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行为,仅以年龄作为限制条件也太过轻慢和儿戏。私以为,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本意是好的,但“好经是让坏和尚念坏的”,没有适宜、切合实际的方法来加以实施,再好的用意也只会造成更多难以磨灭的痛苦和折磨。也许还会因此产生反效果,误以为此法律法规是告诉我们不能教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

扬子晚报5月中旬就曾报道过相似的案件。句容的农民江志根时年12岁的儿子,在村里一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少年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属少年儿童”,因此“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为了给儿子讨要“见义勇为”称号,江志根奔走了16年,最终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相似的背景、同样的处理结果,但事实证明,不给未成年人申报“见义勇为”的规定却让一个原本就失去子女的父亲奔波劳累,让他们失去亲人的家庭更加难以为继。只能说,这样一个所谓的“法律保护”并没有起到应该有的作用,反而让见义勇为者下场凄凉。



不鼓励见义勇为:不能只靠法律

事实并没有按照法律最初设定的那样发展,那么到底我们该怎么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不会为了见义勇为失去性命呢?小编觉得,单靠简单粗暴的法律规定是绝对行不通的。实际上,“未成年人到底要不要、该不该见义勇为”的议题已经在我国讨论多年,并且各有争论。因为我国曾经的错误宣传观念,以及多年来主流媒体传统的歌颂见义勇为的行径,让我国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数不胜数。不管未成年人们最初对见义勇为的感受如何,在社会如此宣扬、肯定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他们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但是以前提倡、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因为那时的牺牲和战斗精神在作祟,然而不把人命当命的时代终归已经逝去了,时代在进步,我们的思想也要前进。如果说最初“见义勇为”的称号是为了安慰、表扬营救者,那现在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废除、禁止他们取得称号的行为,是否有点因果颠倒、因噎废食了呢?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多的应该从源头上斩断,而非在事后遏制。马后炮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只让事情更加恶化。我们应该从小就给孩子们灌输:见义勇为要量力而行,如若自己能力不足就不要强求;否则,救不了人还会搭上自己的性命。同时,学校的课程教育也应该将那些见义勇为事可以去掉了,老师们讲述此类事情的时候要慎重考虑、审慎回答。整个社会要营造一种相应的氛围,教导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见义智为。如此发展下去,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

在当今冷漠无情的社会,未成年人能够见义勇为更加难能可贵。我们该做的应该是保护这种可贵的精神境界,珍惜如此难得的毫无所求的善举,并且完善相应措施和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非单纯的泼冷水、胡乱行事。如果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只会大大降低见义勇为的发生,那么将来是否还会有人愿意天真地、无所求地做好事呢?我们的社会还能有未来、有希望吗?保护未成年人不能硬来,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整法律法规,尊重逝去的孩子,也慰藉他在世的父母。

图片丨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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