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关系》—(十六)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关键概念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

关键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法律效力一般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集体合同订立后,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有约束力。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在一个用人单位内部,只要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代表工会会员,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对于工会会员、非工会会员都适用。集体合同生效以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职工,也要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因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或依法解除时,其效力终止。在我国,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可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要求。

(三)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对本单位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未涉及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3-2】

2008年1月某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15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1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日。该合同于2008年2月底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2008年3月,该公司新招用一批技术员工去分厂工作,每个员工也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午、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操,每人每月工资1800元。技术工人上班不久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他们认为,该分厂是公司分支机构,是该法人实体的组成部分,公司集体合同对分厂同样具有约束力。该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他们要求享受总厂集体合同的休息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四)集体合同对区域和行业的效力

集体合同对区域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或场所具有约束力。这种空间范围,通常以一定的行政区域或企业、事业单位来划分。集体合同依据其适用地域的广狭,可以分为企业、事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凡以一定的行政区域或场所为空间范围订立的集体合同,在该区域或场所内具有约束力,同一区域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于我国集体合同是在企业和县级以下区域内签订的,因此,我国集体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企业或县级以下区域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对行业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同一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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