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法新声 法律的文化基因

 

自近代以降人们常将“法治”二字连用,却极少将此二字拆开使用以探求其词源和语义。“法”和“治”在极其注重语言简...

文 | 陈仁淋

自近代以降人们常将“法治”二字连用,却极少将此二字拆开使用以探求其词源和语义。

“法”和“治”在极其注重语言简洁美与形式对称美的古代中国倒是往往被分列使用,一法一律,一治一乱,个中表达的不仅只是概念内涵差别,更彰显“法”、“律”之于“治”或“乱”的逻辑传统与功能定位。

中西“法”的本质是迥异的,那么横亘中国历史的“法”或“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东西呢?通过对《尔雅》、《说文》和《唐律疏议》中法、律和刑之间的互训,可以看出法、律的核心乃是刑。即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乃为刑名之学,是以令行禁止的方式出现的,而所有的命令与禁止都靠刑罚来保证实施。这种强烈的“刑”传统一直持续到清律例,甚至直至现代。
李泽厚先生在分析中西思想文化的类型差异时,将西方文化定性为“罪感文化”,将中国文化称为“乐感文化”。西方的“罪感文化”源自于对人类自身本性普遍恶的认识,认为人性本恶,因而人一诞生便附有原罪。这种性恶普遍观与中国文化自始便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和“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故有不忍人之政”的性善论是截然相反的。

正是因为对人性本善的信仰,中国文化便认为依靠道德说教、感化可以使“恶”的观念和行为重归到“善”的本原以使人性回复圆满。而对人性假设的不同也导致了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差异。在西方,个人的意识被突显出来,人与人之间即便不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也是一种薄弱的“契约关系”,他们所相信的不是人性所带来的趋同关系,而是一种紧张的竞争关系。

然而,恰恰是这一紧张的“契约关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社会学基础。一份份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的理性“契约”使他们彼此分立又相互制衡,法治便在这相对的社会稳定中得以实现。而中国却到处是充满乡土气息的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网络四通八达,我们更着重感性的血缘关系和集体意识。

所以,无论是在人性的认识方面还是社会关系的酝酿方面,文化类型的不同影响了“法”观念的形成,进而影响了“法治”的展开。在身份社会之中实施伦理法律,在伦理法律之中维系身份社会,这便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
然而,在当下法律现代化的语境下,文化传统的张力是我们不得不予以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东西之选择,都离不开对传统的反思和审视。如果说传统的张力是造成中西法水土不服的病根,那么传统的这种沿袭性也是驱疾治病的最佳“药引子”。

我们要在尊重历史传统并顺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情境下,以一种理性的思维、审慎的心态、警惕的眼光来反思、审视当下如火如荼的法律西化风潮,有一点非常明确,无视甚至无知于我们本土内在的法律文化就急于引进外来法律物种,结果只能是在进行“看上去很美”的法律架构,但这却是弱不禁风和异常危险的,这无异于郎中在不深入了解病灶而仅凭疾患表征就直接抓药。

在这开放的社会,法律甚至文化的交融都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一定的土壤上选择性地种植适合的庄稼,使适合的庄稼在合适的土壤上有自净并繁殖的可能性和自主性。正如同梁治平先生所说的,“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

责编:顾建莹

校对: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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