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关系》—(十一) 集体合同(种类和适用范围)

 

依据不同的标准,集体合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别。以集体协商的级别为标准,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全国性集体合同、地区性集体...



依据不同的标准,集体合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别。以集体协商的级别为标准,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全国性集体合同、地区性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内部工作场所的集体合同;以适用对象为标准,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职业性集体合同;以包括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性集体合同。

综观世界各国,尽管集体合同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国情不同、经济和产业体制不同,特别是工会的地位和构成不同,不同种类的集体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地位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以全国性的行业集体合同为主导,如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英国。英国传统的劳资关系是以全国范围内的行业性集体谈判为主体,集体合同主要是全国性的行业集体合同。但近几十年来,越来越多的雇主从全国性的集体谈判中退出,企业集体谈判和企业集体合同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二是以区域性的行业集体合同为主导,如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由于行业性集体合同难以充分反映企业的特色,于是一些国家在企业层面建立起了劳资关系共决机制。三是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为主导,如日本、美国。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的种类包括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时也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关注 A三石单行A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