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关系》—(十四) 集体合同(履行)

 

(一)集体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基本原则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面地...



(一)集体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的协议,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集体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条件出现使得集体合同不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用履行另外的义务来替代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当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时,仍应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以及有关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数置、质量等要求来履行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相协作、互相帮助完成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除各自履行义务外,还应积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具体要求是:工会与企业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当事人双方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一方遇到困难,对方应尽力给予帮助;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应尽快提出,协助纠正;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从大局出发,依照法律及实际情况,及时妥善解决。

(二)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可分为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检査。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者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检查、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监督检查手段。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会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4.劳动者的监督

劳动者作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其对集体合同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是整个监督检查体系的必要补充。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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