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悟】平安夜,欧盟商标新纪元到来

 

最初读到“欧盟商标系统改革”的新闻,笔者第一反应:“明明已经是够好的体系,改革什么呢?”正式文本读后感:“并未伤筋动骨,只是做了个保养——因为底子够好”。...





编者按

本期小编:何天翔

尽管面临着众多疑问,欧盟的商标体系改革仍在不断地进行着。2015年12月23、2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一号指令》及《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正式修订文本。 这一修改背后的原因为何?其又包含有什么新的内容?这一最新修法又会带来什么潜在的影响?本期“欧洲法视界”,我们有请吕田博士为我们解读欧盟新修法背后的玄机。
平安夜,欧盟商标新纪元到来
文 | 吕田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欧洲法视界”首次发布,欢迎分享,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欧罗巴的圣诞季向来是闲适而慵懒的,学校放空,商铺歇业,巴士班次减少,假期一直延展到元旦之后。今年平安夜,笔者与友人在教堂边酒馆碰杯闲聊之际,手机赫然跳出通知:欧盟商标改革正式法律文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速度之快超出之前多数媒体预期,赶在圣诞节前发布又添特别。随着普世欢腾(joy to the world)乐声流淌,欧盟商标迎来新纪元。
这场改革的痕迹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五月。彼时,欧盟理事会发布了题为《财务视角下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下文统称“OHIM”)以及欧共体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下文统称“CTM”)系统的进一步发展》的报告,中心论点是“OHIM赚了大钱,是时候回馈(欧盟)社会”,以及“与时俱进”(虽然Ipkat等多方评论员皆认为“平衡收支,处理巨大盈余果实”是此次改革最大动因)。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自1996年设立以来,OHIM取得了巨大成功,对增强欧盟竞争力做出了重大贡献。投资人对OHIM及CTM系统高度认可,CTM申请量超过了之前最乐观的估计。截至2006年底,在2005年CTM申请费用下调的情况下,OHIM依然有累计两亿欧元的现金盈余储备。这一方面证明了CTM系统的巨大活力,另一方面也显然有悖于欧盟机构倡导的“收支平衡”理念。用户累计为CTM支付的费用不应“不成比例地”高于其实际成本;且降低收费标准“应该可以”促进更多用户(包括中小企业)进入CTM系统。

而今,距离发布《共同体商标条例》与设立OHIM转眼已是十载,商业环境较之以前已显著不同。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是时候全面评估CTM系统的运作情况,以及现有的OHIM与各国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框架,并做出相应改进。必要时,可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

欧盟理事会进而呼吁欧盟委员会起草降低OHIM收费标准(尤其是CTM申请费以及续展费)的议案,且该议案应附有一个综合全面的影响力评估;敦促欧盟委员会优先着手开展对于CTM系统整体运作情况的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作为今后有关费用政策讨论的参考。

作为响应,2008年七月,欧盟委员会在题为《欧洲工业产权战略》[ii]的通讯稿中提出了“全面评估CTM系统与各成员国国家商标系统的运作情况,分析其对于欧盟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为今后审查CTM系统及加强OHIM与各国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提供坚实基础”的目标。随后,2009年七月,欧盟委员会就《商标系统在欧盟的整体运作研究》发布招标信息,十月,德国时名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现称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 für Innovation und Wettbewerb)中标,并于2011年二月发布了内容丰富的研究成果[iii]:简言之,CTM系统本身运行良好,仅需细微改动;改进建议主要集中在与各成员国商标法进一步地协调统一。
有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研究成果加身,又征询了公众意见之后,2013年3月2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商标系统一揽子“现代化”改革,具体提案包括修改《共同体商标条例》及《欧盟理事会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2008/95/EC号指令》(简称《一号指令》),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体制向更低价、更快速、更可靠和更具可预见性的方向发展:改革将改善商业条件,促进企业创新,使其从更有效的商标保护中获益。

经过两年多的多轮机构间密集讨论,让步与妥协,2015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牵头,与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举行了“三边对话”,并达成欧盟商标系统改革临时政治性协议(provisional political agreement)。“政治性”意指此次三边对话侧重于讨论大局大方向,而非敲定“政策性”细节。
今年十一月,欧洲理事会第一次审读改革方案因收获了英国的反对票与荷兰的弃权票而受到广泛关注。英国指出,改革方案中有关“将商标与外观设计费的累计盈余转移到欧盟一般预算”的规定是不可接受的,应该专款专用:[iv]

有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对欧盟GDP的贡献高达39%,商标在这其中作用突出。我们必须保护并扶植这份贡献,以维持我们的竞争力。所以来自知识产权的盈余不应被移做他用,而是应该留在知识产权的系统内发挥作用,比如支持创新或者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

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荷兰则对“处理过境假冒商品”的部分表达了“严重关切(grave concerns)”。认为拟议的措施将给货物持有人带来过度以及不必要的负担,并妨碍合法的国际贸易:虽然荷兰支持打击有损知识产权与贸易的假冒,但扣留过境商品的措施让人无法接受。

荷兰的担忧不无道理,改革方案创设了这样一种情境,CTM持有人可以通过海关扣押任何从欧盟过境的私自贴有与其CTM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的假冒商品,不管这些过境商品的目标客户是否为欧盟消费者(即是否这些过境商品将会投放到欧盟市场)。除非货物持有人可以证明在最终目的地国不存在商标侵权。证明责任的重担需“侵权人”背负,其对合法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能说是杞人忧天。且此例一开会不会影响欧盟作为国际商品中转中心的地位,对自由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作为以贸易著称的荷兰,自然是更加忧心。
欧盟委员会对英荷的反对“表示遗憾”,但改革进程仍是隆隆向前。本月15日,欧洲议会二读通过了对《一号指令》(577票支持,88票反对)及《共同体商标条例》(516票支持,142票反对)的修改方案。《欧盟官方公报》随即于23、24日分别公布了修改后的正式文本[v]。修改后的《一号指令(2015/2424)》将于公布后二十天生效,随后成员国将有三年时间将其转化成国内法(涉及国内商标注销行政程序的规定将有七年期限);《共同体商标条例(2015/2436)》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其中某些将被二级立法补充与制定的技术性修改将自公布日起21个月内生效。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所涉改革内容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蓝色字体为笔者注):
改名
鉴于《里斯本条约》生效,CTM将改名为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欧盟商标(EUTM)。OHIM则改名为“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一个与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域名等等都没关系却被称作“知识产权局”的局,与比荷卢知识产权局(The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如出一辙。
降低官费
CTM费用在“付你所需(pay for what you need)”指导思想下被“显著降低”,已商定最高可节省37%,尤其对于注册CTM初期就寻求超过十年保护期的企业。

这固然是利好消息。但纵观商标从无到有到维护的整个生命周期,官方收费只占太小的比例。非官方的检索费、筛查费、监测合法使用及非法使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收费占绝大比例。简言之,官方收费对商标总体花费影响已经有限,改革所涉及的降价项目又为官方收费之有限一环(检索报告、商标异议、变更等官费均没有涉及):有限之有限,于是极其有限。对比如下:[vi]
(计价单位:欧元)
现行
(在线)申请费
900 (最多3)
850 (1 )
类别费
第二类
--
50
第三类
--
150
第四类及以上(每类)
150
150
总计
一类申请费
900
850
二类申请费
900
900
三类申请费
900
1050
(在线)续展费
1350 (3 )
850 (1 )
类别费
第二类
--
50
第三类
--
150
第四类及以上(每类)
400
150
总计
一类续展费
1350
850
二类续展费
1350
900
三类续展费
1350
1050
如图,由原先的“标准起始申请费最多可以覆盖三个类别”改为“一类一价”,欧盟委员会称“这个新系统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他们将无需再支付并不需要的类别,这将使商标保护更便宜,更‘易达(accessible)’。”续展费的变化幅度较大,响应了对于“注册CTM初期就寻求超过十年保护期的企业”的政策倾斜。
不再要求可书面表示性
采纳了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报告中的建议,为允许更多的灵活性,同时提高有关多种商标表示方式的法律确定性,“可书面表示性(graphic representability)”被从《共同体商标条例》(第四条)删除。“一个标志应当被允许用一般现有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只要它满足清晰、精确、自成一体、易于理解、客观等要求”,此举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
类别标题
以Ip Translator一案[vii]的裁决为依据,为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申请人必须清楚、准确地描述相关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要求同时也适用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应确保其注册的CTM之保护范围与最初申请时的意图相符。如若不能清楚、准确地描述,保护范围可能被显著降低。另外,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CTM某类全标题并获得注册的申请人,将可以在2016年9月24日前提交声明,进一步精确地描述其商品或服务,尤其是超出类标题字面意思的部分,确保商标权益。
协调一致,加强合作
简化商标注册流程,使之更高效,能够与各成员国商标管理部门更好地协调一致。以迅捷简易的注册流程减轻成长型企业的负担,尤其是那些在欧盟多个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的中小企业。“加强合作”的方面包括:建立共通标准与做法;建立共同的数据库与门户网站;共享数据和信息,互通技术专长与援助;共同提高对于商标体系与打击假冒的认识。

此举固然是自发自我约束,以节约企业时间成本的暖心之策,只是谈到成长型企业在欧盟成员国内寻求商标保护之征程,管理部门的效率往往不是真正的障碍,遭遇在先(存在于成员国,且善意的)商标才是。
过境商品
为加强商标保护,更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有关“过境商品(goods in transit)”的规定将面临改革。CTM所有人将有权阻止来自第三国“私自贴有与CTM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在贸易过程中进入欧盟,即使这些商品并不在欧盟境内流通。为此,应当允许CTM所有人有权阻止侵权商品由海关进入欧盟,具体环节包括过境、转运、仓储、免税区、临时存储及临时入境等。这一举措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欧盟作为其假冒产品的世界分销港。

荷兰的担忧依然言之有理,打击侵权与自由贸易还须平衡。
各成员国行政程序
要求各国商标局在新《一号指令》实施后七年内,必须在本国规定商标的撤销和无效之行政程序(因有些成员国,如法国,尚未建立相关行政程序,只能通过法院才能挑战商标的效力,这种司法程序耗时长,成本高[viii])。

愿景是要建立一个“更加低价、高效”的商标协作系统,且完全清楚“司法程序耗时长、成本高”,却依然将时间表拉长到七年之远,任由某些用户继续度过依旧耗时、依旧昂贵的七年:改革口号落到实处时似乎显得底气不足。
结语
欧洲作为商标制度发源地,商标保护历史悠久,理论与实践经验极其丰富。成立欧洲共同体以来商标保护更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时期,商标立法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CTM系统的确立是华彩一章,打破了商标地域性给商品、服务在欧盟市场内部自由流通造成的困难,集中体现了创新思维的迸发与凝结,当年《一号指令》更是被誉为“代表了现代商标立法的最高成就”。[ix] 之后近二十载,CTM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并不断更新发展,满足变化中的经贸环境的需求与期望。此次改革“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对于商标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是又一项“集欧盟之大成”的进步。

乐观其成之余,鉴于欧盟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之一的地位,鉴于其在知识产权方面领先的启发意义,结合中欧日益密切的各项往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对其商标领域最新进展的关注与研究就不可懈怠。本文结合本月24日欧盟商标系统改革最新进展,意在时讯速递,供读者便捷参照。成文匆忙,难免有未涵盖之处,欢迎交流指正。

注释:

“Financial Perspectives of the OHIM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an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system- adoption of council conclusions” 9427/07, 10 May 2007,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ii] “A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for Europe” COM (2008) 465 final, 16 July 2008,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iii] Study on the Overall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Trade Mark System,15 Feb 2011, presented by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Munich.

[iv]http://www.ipprotheinternet.com/ipprotheinternetnews/article.php?article_id=4649#.VnaaJ1QrLIU,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9日.

[v] 完整文本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JOL_2015_336_R_0001&from=EN,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JOL_2015_341_R_0004&from=EN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5日。

[vi]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5-4824_en.htm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9日

[vii]在IP Translator判决中,欧洲法院提出:商标申请人可以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的概括说明来指定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但前提是该指定必须足够符合“清晰和准确”的要求。

[viii]欧盟商标法改革方案评析, 刘海虹,知识产权,2015年八月,p104.

[ix]《欧盟知识产权法》,李明德、闫文军、黄晖、邰中林,法律出版社,2010,p446.文章信息

作者: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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