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有“独”吗?—— 法、荷判例刍议

 

香水市场利益巨大,为了狙击仿制香水,知名香水生产商开始寻求通过著作权来保护香水。不同国家的法院对香水的著作权保护持不同意见。本文评介了法国与荷兰两国的相关判例,以期能帮助读者了解香水的著作权保护之争。...

香水有“独”吗?—— 法、荷判例刍议
文 | 张佩 (欧洲某软件公司法务)


香水市场利益巨大,为了狙击仿制香水,知名香水生产商开始寻求通过著作权来保护香水。不同国家的法院对香水的著作权保护持不同意见。本文评介了法国与荷兰两国的相关判例,以期能帮助读者了解香水的著作权保护之争。
【引言】

据市场调研公司Global Industry Analysts统计,2014年全球香水产业价值超过300亿美元,预计2018年将会达到456亿美元。[1]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了香水市场的激烈竞争,尤其是投入巨资进行研发的知名香水品牌,面临着来自廉价仿制品的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利益,知名香水生产商寻求通过著作权来保护香水配方。虽然著作权的客体一直在拓宽,但除了牵强附会的软件作品外,其客体主要限于科学、文化艺术作品。用著作权来保护香水有点让人匪夷所思。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香水自然要符合作品的保护要件,即能为他人感知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1条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任何形式的作者权利,无论其种类、价值、表达方式和用途。”[2] 单从法条看来,法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相当宽泛。宽泛的规定也使香水商萌发了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冲动。虽然法国人以浪漫随性著称于世,但法国的法官却紧守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教条,拒绝给予香水著作权保护。2006年,法国最高法院在Bsiri-Barbir v. Haarmann & Reimer一案中明确指出,“在制作香水过程中对于各种配方的混合而产生的气味并不是创作,因此香水并不是受法国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形式。”[3]作为香水大国,这样的判决自然引来了广泛的关注,甚至批评,尤其是来自调香师的反对。调香师声称,其对于香水配料的选择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最终判断,以便使气味得以香水这一固定的形式呈现,就像音乐家将音乐以乐谱的形式呈现,怎么不是一种“表达形式”呢?对于质疑声,法国最高院不为所动。2013年12月10日,该院在兰蔻(Lancome)诉莫达樊和普瑞斯提(Modefine/Prestige)一案中重申气味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原则,并给出如下两个理由:“(1)气味不具有固定形式以供识别;(2)公众难于表达其显著特征。”[4]因而,在法国要寻求香水的著作权保护,必须要将香水的气味准确表达出来。然而,对于同一香水,公众对其气味的感受却不尽相同。另外,香水的气味还分所谓的前调(Top note)、中调(Middle note)和基调(Base note),意味着不同时期香水的气味不同。最后,个人的肤质和体味也会对香水的气味产生影响。故香水的气味难以满足准确表达的要件。尽管香水生产商辩称,一些科技手段能够帮助描述气味,但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香水的气味需能为公众准确感知而科技手段。
【荷兰】

与紧守教条的法国法院相反,荷兰法院对于香水的著作权保护持肯定态度。2006年,荷兰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在兰蔻诉寇樊香水案中,该法院认为,虽然气味因不能准确表达而无法受到保护,但是产生气味的液体足够“固定和稳定”,因而可以被视作一件作品。另外,设计香水是一个将多种成分化合的创造性过程,符合独创性要求。最终,荷兰高院判决兰蔻的香水受著作权保护,并判定寇樊香水侵权。该判决的依据是兰蔻公司递交的一份生化报告,其中详细对比了兰蔻公司所产的“珍爱”香水与寇樊公司所产的“女性珍爱”香水的嗅觉成分对比,结果显示“珍爱”香水中的26个化学成分有24个成分被“女性珍爱”香水复制。荷兰最高院认为这并不是偶然,而是刻意地复制。寇樊公司事后也承认在法院获得此份报告前,其早已获得了兰蔻香水的成分报告。[5]

【短评】

对于香水是否有“独”,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同国家的法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香水生产商企图将香水认定为作品,反映了对香水进行保护的需求。香水的著作权保护面临两个障碍。其一,调香师调制香水的过程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对此,法国法院与荷兰法院各执一词。其二,香水能否准确表达并为公众所感知。若将保护的客体界定为气味,由于气味的表达缺乏稳定性,因而香水不能受著作权保护(法国)。若将客体界定为产生气味的物质,则由于该物质的构成(表达)稳定,因而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荷兰)。但产生气味的物质终究与我们认知的一般作品相距甚远,因而荷兰法院的创见并不一定能为其他法院接受。其实,香水的保护可以有多种途径,如通过寻求商标、装潢以及外观设计保护来制止假冒经营。即使是对于气味的模仿,也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来制止,因为气味模仿有“搭便车”之嫌。[6]相对寻求著作权保护而言,这些保守的诉求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注释:

[1] Fragrances Should Qualify for IP Protection:http://www.businessoffashion.com/articles/opinion/op-ed-fragrances-enjoy-ip-protection.

[2] Article L 112-1 of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copyright “protects the rights of authors of all works of mind, whatever their kind, form of expression, merit or purpose”.

[3] Bsiri-Barbir v Haarmann & Reimer, stating that “the scent of a perfume created through combinations of essences is not a creation per se. Hence, perfumes are not a form of expression as given under French copyright law.”

[4] The French Supreme Court stated in its decision: “copyright only protects works in their tangible form, provided that the latter is identifiable with sufficient precision to enable its communication; (…) the fragrance of a perfume, which, apart from its elaboration process, which is not in itself a work of the mind, does not take on a form presenting this characteristic, thus cannot benefit from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5] Netherlands Copyright in the Scent of Perfume: http://merlin.obs.coe.int/iris/2006/7/article27.en.html

[6] 在欧莱雅诉贝吕尔(Bellure)一案中,欧莱雅声称旗下香水“珍爱”“奇迹”被贝吕尔公司恶意模仿,由于贝吕尔香水与欧莱雅香水的气味相似,法院认为贝吕尔公司的行为有“搭便车”之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注:作者独家授权“欧洲法视界”刊发本文。如需转载,请联系欧洲法视界编辑部获取授权。文章信息

作者:张佩(欧洲某软件公司法务)

本期责任编辑:王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研究生)

图片来源:©https://akafkaesquelife.files.wordpress.com ©http://trendland.com/the-path-to-perfume/ ©www.cq67.com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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