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

 

民间的借贷是犯罪吗?你主张借贷合同被人否认?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乱写他的信息导致被告不明确?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的对外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发生这些事情了怎么办,别着急还有我!...




201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湘法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规定》起草人之一,王林清法官所讲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为大家整理出几个最重要的、与生活息息相关法借贷的问题。

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你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这种情况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如双方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那么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没有,则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辖法院最普遍的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你可知道?若你答应借款给他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若要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第三部分 民间借贷中的原被告之确定


1、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怎么把钱拿回来?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所以要知道原件的重要性,保存好以免被人诈取债权。

2、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然后不想还钱?
这种情况下应该
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以上的意思是说:名字如果你出错了,但是一定要保证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再写上住址、电话、等其他信息来加以保证。

第四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构成犯罪后,借贷合同还有效吗?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这时候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
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部分 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法官认为,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



笔者留言: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太多,但是很多人犹豫忽略了一些小细节。也许就是一字之差导致最后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以上常见的问题中的一部分。

对于其他的如: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以及法院对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下期为大家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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