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罪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傅某驾驶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益马公路行驶时,...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罪

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傅某驾驶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益马公路行驶时,不慎撞上了前面骑自行车的朱某。见朱某受伤倒地,傅某慌了,开车逃离了现场。事后,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傅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降低车速、临危措施不当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傅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案件受理后,傅某家属与朱某家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是由于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形,傅某需要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因赔偿金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傅某只赔偿了朱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未能取得朱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加重保险公司拒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属于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本案中,傅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致人死亡且逃逸,按照以上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能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其保险条约中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保险公司有权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其保险条约中的免责事项。由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一般都明确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直接拒赔,交强险在赔付其限额之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此,一旦交通肇事中存有逃逸的情形,则由肇事车辆自行承担对方的损失。除此之外,在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傅某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险,但是由于其逃逸的情节,不仅无法获得保险理赔,需要自行承担对方的损失,而且无法满足对方赔偿要求,获得对方谅解。

傅某为其逃逸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一方面,刑事惩罚加重,刑期变成了三年以上且不能适用缓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对其家庭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不要因为害怕而选择逃避,只有勇于面对责任,才能有效地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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