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将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答案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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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开发商还是业主?小区收费停车费定价多少合适?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广西的有车族们,也成为全国有车族们的心病。最近,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案例再次引发全国网友的热烈讨论,甚至一度有传言称:

南京某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业主获胜,
在全国还属首例,
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全国有望推行!




事实真的如此吗?

下面这个答案,

恐怕要令大家失望了:
最近,这个话题在网上被热炒: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经查证,南京的确曾发生“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
但是!
南京鼓楼区法院近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辟谣,“首例车库之争”其实是13年前的旧闻,上述判决不是最终生效判决,而是13年前,也就是2003年的一审判决。开发商上诉后,南京中院裁定鼓楼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2014年9月作出判决,车主应享有所有权的车位数为29个,开发商实际已交付24个,其应该再向业主交付5个车位,但因该5个车位已经被开发商出售,所以开发商应将车位销售款50万元交付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为最终生效判决。

*注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开发商向南京中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鼓楼法院重审后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也就是不少于6个车位为业主保留据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位应为29个,被告开发商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开发商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业委会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2014年9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业委会车库出售款50万元,驳回业委会其他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大家可以发现,最终生效判决和一审判决结果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但作为发回重审的案子,何以间隔这么长时间才作出判决?相关专家表示,这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有关。

在案件判决的当年,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则更是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才得以逐步出台并完善。在案件审理中,最常被提及的一句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很难做到公正准确的。而正因为这个原因,此案才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最终判决,也才真正起到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息诉服判的效果。
别急,

小区停车位的问题,

其实还有其他的解决渠道。

4月8日起,海南省将废止部分已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并由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重新制定相关指导价格标准。其中,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物业小区,将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而在我们广西,其实早已出台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5〕96号) ,文件中明确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在柳州,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1号)有规定:房开企业或物业公司如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高于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价格法严厉查处,录入柳州市价格信用信息库,并与柳州市社会信用系统对接,并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办法进行监督。

针对南宁市区单位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情况,南宁市物价部门也曾表示,从2015年12月1日起,单位住宅小区也属于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情形的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果小区成立业委会,车主可向业委会反映停车收费情况。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车主可向小区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希望有更多的好政策出台,
让有车的业主们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支持的朋友,请狠狠点
来源:扬子晚报 海南日报 南国早报

综合:睛彩广西交通频道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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