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5期】“执行年宣传月”之强制执行

 

“执行年”专作系列报道—15...

执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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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

自动履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地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及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不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达到案结事了。

强制执行,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

VS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中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关键词: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1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均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裁判,从而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与实现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彻底解决纠纷。一般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则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往往无从谈起,而没有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往往无法实现。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有交叉。即审判程序中在必要时可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而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二者的主要任务不同。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而执行程序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其主要任务。二者在是否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上不同。即审判程序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每一个付诸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审判程序。而执行程序则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予以启动。
3
相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有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进入执行程序。例如,未生效或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裁判无须执行;对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虽逾期不履行,但权利人并未申请执行,且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也不能进入执行。另外,执行程序在适用范围上不限于由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换言之,需要执行的案件并非都要经过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程序的处理。这集中体现在执行根据上,即执行根据包括那些经由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也包括其他需要由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执行程序不依赖审判程序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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