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解决“执行难”,主要指的那些方面?
龙亭法院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近期借贷纠纷多发,很多借款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
此案是不是人民法院提出要解决的“执行难”的范畴?不是!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是当事人自己必须承担的商业、法律风险。张某将款项借予孙某,在取得借款收益的同时,本身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
人民法院提出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者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执行失范的现象。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集中力量,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龙亭法院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近期借贷纠纷多发,很多借款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对借款人本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或在诉讼过程中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青年报记者曹亮
通讯员许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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