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解决“执行难”,主要指的那些方面?

 

龙亭法院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近期借贷纠纷多发,很多借款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

龙亭法院办理的张某申请执行孙某民间借贷一案,张某为开封市某洗车行的经理,孙某为顾客,孙某经常驾驶豪车前来清洗,两人相识。后孙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1分5的利息。张某认为孙某颇有“实力”,就将钱借于孙某。钱到手后,孙某玩起了“失踪”。张某向我院进行起诉,后胜诉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但经过查询,孙某名下银行账户空空如也,也根本没有什么豪车和其他财产,经多方查找也找不到此人,案件陷入僵局。

此案是不是人民法院提出要解决的“执行难”的范畴?不是!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是当事人自己必须承担的商业、法律风险。张某将款项借予孙某,在取得借款收益的同时,本身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

人民法院提出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者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执行失范的现象。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集中力量,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龙亭法院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近期借贷纠纷多发,很多借款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对借款人本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或在诉讼过程中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青年报记者曹亮

通讯员许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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