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合规问与答(四)——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善良比聪明更重要...



什么是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两者有何关系?



就软件合规领域而言,用户的知情权是指用户在使用软件或者软件某项功能时,获取有关软件或功能的相关信息,了解软件或者功能相关知识的权利。用户的选择权是指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使用或不使用软件、软件某项功能,或决定如何使用软件、软件某项功能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谈到知情权和选择权,常被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本文并没有直接引用前述法条,一方面是因为本文探讨的是软件开发运营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的解释:“经营者从事的行为是有偿的。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有偿性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经营者的主要标准。也正是因为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有偿性,决定了其应当对消费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从事无偿行为的,通常不应视为本法所指的经营者……”,结合软件开发领域的实际情况,很多情形下软件开发者的行为不具备有偿性的特点,不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者,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稍显欠妥。

就两者关系而言,用户只有在充分了解软件或者软件某项功能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符合本人意愿的选择。因此用户的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和保障,处于前提的地位。

为何需要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1.是诚信、自愿基本民事法律准则的要求。

诚信、自愿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中。诚信即诚实信用,要求行为人的意图应当诚实、善意,行为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承诺必须信守并加以认真履行,一般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自愿原则是指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判断决定进行何种行为,不受他人的干预,此处所称的“干预”包括:欺骗误导、威胁胁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

诚信、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对人类长久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确定的基本道德进行的总结。我国古代一直崇尚“一诺千金”、“童叟无欺”。现在的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用值”是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能够严格遵守诚信、自愿的原则,用户自然能够获得足够的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完全符合自身意愿的选择。

2.是为弥补信息不对称造成用户处于弱势地位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技术不断进步,现代社会中各领域专业不断细分,“隔行如隔山”的情况愈发严重。商品使用者或服务接受者,无法也不可能对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专业知识全面掌握,因此用户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给用户带来的伤害,维持用户和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地位平衡,法律要求更加专业的、信息掌握更加全面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可能会影响用户利益的相关信息,以便用户做出正确的选择。

除上述两点之外,软件开发运营领域奉为重要原则的“重视用户体验”理论也要求软件开发运营人对用户施以足够的善意和尊重,一定程度上与法律要求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相关规范不谋而合。

  软件开发运营领域有哪些地方应当体现对于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尊重?



广泛来讲,软件开发运营的许多场景都应当体现对于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下面从软件安装和用户数据使用两个方面举例。

1.软件安装时: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相关秩序,工信部于2011年颁布《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秩序规定”)。其中第八条对软件安装行为进行了约束: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软件的强制安装、难于卸载、暗中捆绑其它软件,一直以来都是软件用户诟病的问题。类似行为不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应当避免。
 

△国内某工具软件曾强制安装其他软件,遭到用户批评
△某软件捆绑安装界面
同时要说明的是,在软件行业中,开发运营者在软件中捆绑其它软件进行推广已经成为普遍的推广方式。那么捆绑安装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结合互联网服务秩序规定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分析,捆绑安装不是必然违法的行为,要对用户进行提示(保障知情权),安装、使用、卸载由用户决定(保障选择权)。

总的来说,软件安装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不欺骗、不强迫、不误导、不强制捆绑安装、不阻碍用户卸载、不在卸载后影响用户设备的正常使用。

2.使用用户数据时:

用户数据是指用户在使用软件时产生的数据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使用记录、操作记录、软件设置等。用户数据还可能包含可以识别用户身份的用户个人信息。

对于用户个人信息数据,互联网服务秩序规定通过第十一条进行了规范: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简而言之,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得到用户的同意,应当告知收集原因和用途,不得滥用个人信息。在这方面,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是一个良好的范例:
△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示意图
用户在第一次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时,软件会自动弹出提示,告知用户在查看他人信息的同时,自己的信息也将会被他人看到。并且给予用户清除相关位置信息的选项,对清除的效果进行了说明。这一过程,充分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用户体验。

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是否存有例外?



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就知情权而言,与用户权益无关的信息当然可以选择不向用户披露。比如,软件开发使用了何种语言编写、服务器数据库采用了和中技术架构等纯技术问题,和用户使用软件无甚关联,还有可能涉及开发运营人的技术秘密,自然没有向用户披露的必要。

在选择权上,有时因为提供服务所需,或者为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也可能存在不允许用户进行选择的情况。比如:WhatsApp是基于用户设备上已经存有的通讯录信息帮助用户开展沟通交流的知名移动通讯软件,如果用户不允许该软件读取通讯录信息,WhatsApp就无法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WhatsApp实际上对于用户“是否允许第三方软件读取本机通讯里信息”的选择权没有、也无法实现“充分”的尊重:用户要想使用软件,必须选择同意其读取,否则就只剩下选择不使用该软件的“选择权”。


△WhatsApp不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无法新建会话
按照前述互联网服务秩序规定第十一条:“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WhatsApp在此处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确属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环节,因此不应当认为WhatsApp不尊重用户选择权。

同时,在这个例子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重新呼应前文对于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关系的阐述:尊重用户选择权必然是建立在尊重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上;部分情况下,软件开发运营人需且只需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题图来自于pexels.com,一个提供图片供个人和商业免费使用的网站。正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简介:是一个互联网法务,也是一名科技爱好者,端着键盘码字,拎着网线思考。欢迎关注,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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