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4年涨价了,卖家竟索要44万“差价”! 仲裁庭还真这么裁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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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是广州市花都区人,50多岁,有成功投资房产的经验。2012年,他相中了一套越秀区松岗西130平方米的房产,其产权人是99岁的马某和年近90的牟某。

当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一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2013年3月12日,冯先生与委托人单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实际交易价格233万元。当年3月20日,冯先生完成过户。

房子买了已4年,竟然被要求补“差价”
冯先生拿到房产证后马上进行了精装修,花费44万多元。他运气不错,房子过户后,适逢国家地产新政策出台,二手楼房价急升。不想,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定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
引发纠纷的是一套老旧房子(图片来源:新快报)


马先生的申请仲裁称,父母常年生病,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公证处进行的委托单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的委托涉嫌违反程序,父母按手印和盖私章都是其女儿帮忙进行的,马先生申请裁定单女士与冯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冯先生应该返还该套房产。

但在2014年,广州市仲裁委驳回了原房主及马先生的仲裁申请;随后马先生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仲裁委上述裁决,但广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了该申请。

但在2014年3月5日,广州市仲裁委又受理了马先生的仲裁申请,马先生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2016年2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庭裁定,因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卖了的房要补差价,买了的房不准降?


在这条新闻下方的网友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房东再涨价“不合理”。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尚需仲裁委的公平裁决或者法院的审理。

上述案例是居民和居民之间二手房交易的纠纷,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其实类似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很多新房,买家下单之后,房价就不得下调,不然售楼处就会遭殃。

买了的房子,开发商不准降价;卖掉的房子,差价要补给我,这样的逻辑其实是一致的。

让我们回顾那些曾经遭殃的售楼部吧:

人民网2014年6月报道,安徽全椒一楼盘因降价幅度较大引起业主不满,部分过激业主甚至打砸售楼部。

据经济观察网2014年9月报道,重庆万科西城因为降价2000~3000元/平方米,而被早前业主围堵售楼部“讨要说法”,继而发生冲突,万科西城售楼部被砸,两个沙盘模型被毁。

齐鲁晚报2015年9月13日报道,位于东方路樱前街的中建大观天下售楼处被砸,起因为开发商突然大幅降价引发部分老业主不满,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协商无果售楼处遂被砸。

2015年4月钱江晚报报道,在2014年7月的浙江金华,多家楼盘都选择了打折销售,这样一来,引起很多原先购买该楼盘业主的不满,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其中就包括打砸售楼部,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还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认为,无论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买卖,一旦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即表明契约已经达成,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并享有约定的权利。即便认为是欺诈,走法律途径是正确的选择,正如上述案例当中的马先生。至于最终怎么判决,那就要考验法官或者仲裁者的专业水准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快报、经济观察网、齐鲁晚报、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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