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界法律界共同应对“山寨社团”

 

背景介绍自2016年3月起,民政部分7批曝光了667家“山寨社团”,涉及文艺类的有202家,约占30.3%。...

背景介绍

自2016年3月起,民政部分7批曝光了667家“山寨社团”,涉及文艺类的有202家,约占30.3%。已曝光的文艺类“山寨社团”涉及美术、舞蹈、摄影、书法等艺术领域。其中,“中国艺术家协会”、“中国影视家协会”、“中国美术协会”等“山寨社团”名称与中国文联及所属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极易造成视觉混淆,不仅易使社会公众受骗上当,一些文艺工作者也难辨真伪,既严重损害了中国文联及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声誉,还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据了解,很多“山寨社团”被曝光后仍举办展演评奖、艺术培训等活动,有的活动名称或内容与中国文联及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品牌活动一致或近似,不良影响仍继续蔓延。根据中国文联党组的指示,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对此密切关注并及时发布消息,提醒业界明辨真伪,维护合法权益。

6月17日,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在京召开了应对“山寨社团”问题专题研讨会。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和理论研究室有关处室负责人、法律专家、中国文联法律志愿服务团特邀律师等约40人与会。会议由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主任暴淑艳主持。

应对“山寨社团”问题专题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上,中国剧协分党组副书记顾立群、中国音协副秘书长兼艺术中心主任熊纬、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秘书长高琴、中国书协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郑晓华、中国视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范宗钗等领导和文联机关部室参会同志做了专题发言。

大家表示本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山寨社团”给文联和全国文艺家协会的正常工作与活动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中国文联和多数全国文艺家协会都接到过文艺工作者关于文艺类“山寨社团”及其开展活动的举报或投诉。一些和文联组织名称相近的“山寨社团”明码标价买卖头衔和奖项、通过培训交流搞活动大肆收费、巧立名目变相敛财,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文联组织的声誉,还扰乱了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助长了沽名钓誉、追名逐利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文艺创作队伍的稳定性,影响十分恶劣。大家建议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山寨社团”的监管,严肃查处“山寨社团”的非法活动,建立综合治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合法文艺组织开展活动的宣传力度,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辨别合法及非法文艺活动的能力,发现“山寨社团”及时举报。



中国剧协分党组副书记顾立群发言



中国音协副秘书长兼艺术中心主任熊纬发言



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秘书长高琴发言



中国书协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郑晓华发言



中国视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范宗钗发言

法律专家依法为应对“山寨社团”支招献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以及张雪松、李云德、贾青青三位律师结合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增强法律意识和加强行业引导,利用民事法律保护文联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通过刑事法律追究“山寨社团”的违法行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山寨社团”的活动进行限制等不同角度为有效应对“山寨社团”,维护文联和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法律专家认为,应对“山寨社团”进行分类界定,对其区分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抓住其建立、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可以从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用文联组织的力量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和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由于“山寨社团”涉及的问题较广,应本着综合处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各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共同解决“山寨社团”问题。专家们表示将与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进一步研究具体对策,共同维护文联和全国文艺家协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发言



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发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问张雪松发言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云德发言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青青发言

据民政部官网消息,这些“山寨社团”主要是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并擅自在我国境内以发展会员、成立分会、评选颁奖、行业培训等方式敛财。自今年3月民政部开始曝光“山寨社团”起,每批“山寨社团”名单公布后,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都及时通过《中国艺术报》、中国文艺网、“文艺维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醒各级文联、文艺家协会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据悉,2017年1月1日起《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必须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山寨社团”管理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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