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案例 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委托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要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居间人能否因此追究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责编 | 张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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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称广州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传实。

原告满堂红公司诉称,2004年5月8日我司与被告陈传实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由被告陈传实委托我司向广州市天河区华翠街17号101房的业主发出要约,欲购买该屋,被告陈传实并将定金5000元委托我司转交给业主。

经我司促成,该房屋业主何群笑作出承诺,同意按被告陈传实的要约履行,双方达成了合意,但事后被告陈传实悔约,并向业主何群笑提出许多无理要求,要求的事项已经超出了要约的范围,致使业主最后不同意出售房屋。

按照《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的约定,被告陈传实不履行要约的内容,构成违约,须向我司支付违约金12 500元。经我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 500元未果,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传实:1.向我司支付违约金12 500元;2.由被告陈传实承担本案诉讼费。

实务要点



居间人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委托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要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属于居间合同的调整范围,居间人不能以此追究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传实支付原告广州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2 500元;

二、驳回被告陈传实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510元,反诉费210元,合计720元由被告陈传实承担。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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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997号“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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