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不标注"广告",最高罚10万!

 

文/深圳商报都市快报齐鲁晚报扬子晚报现在,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微博变成了广告博,电视剧变成广告...

文 / 深圳商报 都市快报 齐鲁晚报 扬子晚报
现在,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
微博变成了广告博,
电视剧变成广告剧。
官方的各种推荐推广不说,
还有那些网红时不时的来一个广告,
防不胜防,心好累。
朋友圈了一打开就是微商,
偶尔迫于面子转发广告,
极少数的时候好友开店,
真心推荐也怕被人屏蔽……
然而你知道吗,
现在,即使只是“友情转发”也要注意,
一不小心可能就要担责!

今天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的“广告法”与我们息息相关,
有些一直困扰着我们的问题,
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

五类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付费搜索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

目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五种类型为: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2

以推广产品为目的的软文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精彩的故事,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3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4

(划重点!)朋友圈、微博广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漫画来源 武义普法)
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比如说,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做微商的朋友,做营销号的朋友,你们还好吗?建议你们好好看看!不要把微博、微信当购物中心了。请大家奔走相告,不是吓你。

需要提醒的还有那些“帮转”的朋友,如果是无中生有的虚假广告,你在朋友圈、微博帮忙转发一遍,再宣传一次,等于你也有责任,出了问题也要担责,不要一不小心就违规了!抢红包的朋友也要提高辨识能力,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帮忙转发时也要鉴别内容。抢红包走手,转发广告却要走心了。
5

未标明广告,最高罚10万!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遇到讨厌的广告,如何举报?
(漫画来源 武义普法)
以下这些朋友圈行为,
一样会受到处罚噢~
1.朋友圈辱骂交警受拘留处罚

今年3月,因丈夫酒驾遭交警处罚,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交警部门发现后报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刘某尚在哺乳期,相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2.微信搞募捐?不可以

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近年来,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社会议论。今年3月9日,酝酿了10年的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我国将诞生首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在网络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网络平台,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3.利用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每次有这样的相关立法,
网友神评论也是不能少的……


@阿那克·西米露:在朋友圈发广告的人,发布者自己也要判断,明白意思吧?假使这些完全......无中生有的东西,你在朋友圈说了一遍又一遍,你等于......也要担责吧

@昔日笑语梦中见:

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微博变成了广告博,电视剧变成广告剧

@长脖子鹿:薛之谦怎么办

@Annie蔷薇:那网红怎么赚钱

@莫灰衣:这样就不会有人找我求转发了吧

@活腿肠:担责是一回事,处不处理又是一码事
有少部分人
对自己的朋友圈也要接受监管,
表示不服,
excuse me?“我的朋友圈我做主”
不过总体上来说,
这种净化友圈儿的事还是喜大普奔的!
多知道点法律常识终归不会有错!
坐等执行细则吧那就~~~
商报君再次提醒大家,
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要谨慎!
以免不小心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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