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询】村委会选举计票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伊春市一位基层民政干部来信咨询:当地基层干部对村委会选举计票环节中,选票计算方法的理解不尽一致。村委...



黑龙江省伊春市一位基层民政干部来信咨询:当地基层干部对村委会选举计票环节中,选票计算方法的理解不尽一致。村委会组织法是如何规定的?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一个“过半”是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超过半数已经投票,并且回收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所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超过半数,以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数为准,这个数量既包括有效票(含弃权票),也包括废票。废票和弃权票也是参加投票的村民愿望的体现,表明已经行使了民主权利,因而也应该包括在这个基数内。不管是什么选票,只要投进了票箱,都应该进入选票总数。即已经投票的村民数=票箱收回的全部选票数=有效票数(含弃权票)+无效票数。废票、弃权票与其他选票效力相同,应该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部分村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造成发的选票数大于实际收回的选票数的,在法律上视为没有参加投票,在计算“参加投票的村民”时不把他们计算在内。

第二个“过半”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争者获得已经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即指候选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得到的选票超过从票箱回收票数的一半以上,即可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回收的选票的有效性认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具体的甄别办法要在投票办法中规定清楚,及时向村民公布,并送乡镇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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