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账乡管”农民能否畅通获取涉农财务信息

 

当前,很多农村地区实行了“村账乡管”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在有效遏制农村干部不规范报账现象的同时,在涉及农村...



当前,很多农村地区实行了“村账乡管”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在有效遏制农村干部不规范报账现象的同时,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以及政府替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等方面出现了信息不够透明等问题,很多农民想了解相关信息却遭遇了“肠梗阻”。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

实行“村账乡管”后,农民们了解某些涉农财务信息的方式,由之前的向乡镇政府信访要求村委会公开,变为依法向乡镇政府申请专项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应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依法、如实给予答复。但笔者在一些地方走访中了解到其结果并非如此。

第一种结果:乡镇政府拒绝答复。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乡镇政府在收到农民递交的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就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无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该公开范围内)对农民申请公开的信息给予答复。但有些乡镇政府却以种种理由给予拒绝,特别是有些乡镇政府即使在法院判决让其答复的情况下仍给予拒绝。如某村村民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村干部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和村干部建楼集资款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办事处的答复。为此,村民将办事处诉至法院。一审期间 ,办事处辩称以“我们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不是诉讼主体”为由拒绝答复。法官问办事处:该村是否归办事处管辖,该村的账务是否由办事处管理?办事处答:是。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村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给予答复。但办事处不服此判决,进行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办事处仍拒绝答复。

第二种结果:乡镇政府答非所问。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乡镇政府为了在形式上进行所谓的“履行答复的职责”,对农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非所问”的答复。也就是乡镇政府答复的内容不是农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这种答复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不予答复。如某村农民向镇政府申请公开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替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案件。农民向镇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政府拒绝答复。农民将镇政府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判决下,镇政府进行了所谓的“答复”。但其答复内容中没有农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此,农民第二次、第三次将镇政府诉至法院,在法院一再判决要求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下,镇政府仍是答非所问。

政府信息公开为何不畅

推行“村账乡管”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从农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乡镇政府答复情况可见,一些乡镇政府的行为是在欺骗农民。

如上述某村村民向办事处申请公开村干部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和建楼集资款的政府信息。村民之前从办事处获取的信息是村干部将此地出卖给某市一家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该公司是办事处相关领导凭空虚构。实际情况是村干部自己搞的小产权房建设。在法院的介入下,办事处领导在回复上级领导的质询时,又说是部分农民集资搞的“新农村建设”。很显然,乡镇政府与村干部之间存在某种“利益交易”,担心如实答复受牵连。

在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乡镇政府也有截留、克扣或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笔者在走访中了解到,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畅,为了获取相关涉农财务信息,一些农民三番五次将乡镇政府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农民们将中央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村账乡管”的法规性文件提交给法庭,这些法规性文件上清晰地载明了政府必须公开涉农财务信息的目录,但无论是乡镇政府的出庭人员还是乡镇政府委托的代理律师都打起了“马虎眼”,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行推诿。如农业部、监察部2011年11月21日出台、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农经发(2011)13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财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共计八个方面46项),再如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了一些必须逐笔逐项公开的财务项目目录等,而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装“糊涂”不予认可,他们的理由是这些规定是政策而非法律规定。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由于农民申请公开的这些涉农财务信息与其本身权益息息相关,他们本想通过司法手段了解这些涉农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下,乡镇政府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答复。这种情况下,农民对乡镇政府的不信任感就会加剧,在某种程度上农民的不信任就会演变为仇视。因此,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加强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农村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这些违法行为,其涉事当事人、特别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幕后“操盘手”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责任追究,有的为此还被“保护”起来,从而给他们在思想上造成错误认识:违法了,不但没有被追责,反而被相关领导“保护”起来。这充分说明此类问题在处理上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此类违法行为的特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让那些违法者在违法前感到其违法行为将会付出沉重代价时,才能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找“病根”、查源头,加强依法行政。在一些涉及农村财务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乡镇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答复农民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其主要原因还是“村账乡管”模式及其配套的相关规定是政策而非法律规定。违反规章制度与违反法律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样一来,这些乡镇政府在处理相关事件中就会“装聋作哑”。此外,乡镇领导干部、村干部在处理某些涉农财务事件中,本身就存在某些问题或违法行为,为了不使这些问题或违法行为被揭穿,就用“冷处理”的方式回应农民的申请。这种行为如果被追责的话,也只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并使其形成了一种畸形观念:有问题,又不想改正,还不想被揭开,成为农村财务管理难于治理的“病根”。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一定要找出问题的根源,有的放矢,加强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干部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理念,从源头遏制此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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