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张猛:检察官de“欢乐颂”

 



来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撰稿:市南区院案管中心  张猛
检 察 官 de
“快乐公式”
        近日,与多位检察官朋友聊天,均感陷入“案牍之劳形”,有感于此,笔者提出一个“快乐公式”与同仁探讨。
        其中的分子部分“收入、检察职业化与专业化程度、哲学认知能力”分别对应于文化三层次的器物、制度与精神,籍此说明检察官的快乐并非简单的生活话题,毋宁为一个深层次的文化问题;分母部分的“工作量、需求”,则涵盖了工作与生活,说明检察官的快乐也是一个综合的问题。
一、“快乐”题解


对于人类的“快乐”,经济学上曾有一个简易的“快乐公式”:



该公式简明易懂,似乎收入越高、欲望越小,则快乐的感觉越多。但是,诚如独立学者王东岳先生所言:凡把欲望压扁了的人,自己的“快乐”大概也干瘪得跟“无聊”相差无几了。

检察官群体的快乐既有人类普遍快乐的限定条件,也有自己独特的品质,下文次第述及。
二、收入、工作量与需求


收入对于检察官的影响毋庸讳言——“月光”一族内不能满足日用常行,外无法抗拒金钱利益的诱惑,有何快乐可言?有鉴于此,台湾地区初任候补检察官的薪资即是初任公务员的2.41倍,颇值借鉴。

工作量对于检察官的影响与日俱增——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和终身负责制,“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如何能让检察官淡定从容?但是,工作量绝非越小越好,每年办案数量为0,无法体现检察官的价值。

需求对于检察官的影响日甚一日。马斯洛将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安全、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就工作性质来看,检察官的需求层次较高,可以达到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层次。但就生活世界来看,受制于现代化进程“分”的趋势的深入展开,检察官同其他人一样,对于物质的追求反倒越来越明显,衣食住行的各方面越来越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征——从时装、房、车直至电子产品及各种装备,不一而足,永无止境,一刻没有wifi,也可能坐卧不安。

三、检察职业化与专业化


从职业化角度来看,检察官的快乐来自于法律机构的独立化、职业化操作及由此产生的权威性。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作为一门艺术,早已脱却传统社会的压迫性、附属性与混同性,成为国家专职官员和职业化群体的行事方式与依归。在同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话语权威性基础之上,在社会契约精神导致的法律制度阶层结构和现代社会“功能专化”的作用之下,检察人凭借中立地位和职业化操守,获得了相关当事人的广泛认同,进而获得了制度之下的普遍自信与价值实现的满足感。

从专业化角度来看,检察官的快乐来自法律论证过程的说理性。法律发展的历史是一部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前现代社会所仰赖的神明裁判与决斗已充分让位于现代社会的理性推理。正是理性平和非暴力的法律推理,满足了现代社会对于和平、自由与安全的向往,也成为检察人得以生身立命的根本。试想,无论是自侦部门,还是侦监部门,抑或公诉部门,从杂乱无章的证据材料中整理出案件的关键线索,从浩如烟海的处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定中找出可资适用的法律资源,进而通过“眼光的往返留盼”不断缩小抽象与具体之间的距离,依逻辑涵摄模式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该是一项多么伟大的工程!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之后,初为人母的快乐何至如此!

法律说理这项伟大的工程,既体现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追根溯源,更体现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对于前者而言,需要查找得以支撑法律有效性的价值观念、有权机关、历史经验以及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对于后者而言,遵循严格的推理形式是确保刻板生硬的法律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软着陆”从而获得充分的社会公信力的必备要件,也是检察官于神圣的法律殿堂中理顺失位的社会秩序以彰显存在的集中体现。适应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检察官既应依赖于形式法律推理,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经由大前提、小前提的外部证成之后,得出符合逻辑的检察结论,以满足人们对于可预见性的法治需求;也应执着于实质法律推理,将自由、正义、秩序等诸项法律价值作出综合判断与衡量,以求在价值位阶体系中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
四、哲学认知能力


曾有学者言:中国的知识分子是幸福的,得意时儒,失意时道,绝望时佛。所以,达可以兼济天下,穷可以独善其身,山重水复之时尚有大道无名,万念俱灰之际明白回头是岸,何来痛苦悲伤无法解脱?

曾有检察官抱怨:自侦办案太累,成就感不强……一个朋友带着点醉意答道:别小看自己,你参与查办一个贪官污吏,拯救千万人!作为社会正义保障的关键环节,检察官修齐治平之道的展开,以现世的方法达于内圣外王之途,对于社会治理秩序的理顺与社会道德境界的提升作用何其巨大,真可比拟为“不用神仙真秘决,直教枯木放花开”!
“此心光明,亦复何言”?乐在其中矣!
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qdsn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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