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专题】商业秘密与员工管理

 

11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创造商业秘密《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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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创造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里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了职务商业秘密。在实际管理中,公司需要根据法律和公司实际状况、人员管理原则明确规定职务商业秘密和非职务商业秘密。包括权利归属、署名权、奖励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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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公司的威胁
事实上所有商业的潜在竞争力来源于其雇员为其服务。 一方面,雇员可以创造价值并受益于企业.另一方面,雇员试图去和其雇主竞争则破坏了交易。那些操作交易的雇员不可避免的接触了商业秘密,同时他们还会处理客户以及消费者。一个雇员对交易越重要,他对雇主来说就越危险.。风险的大小在服务于其的不同雇员之间可能有着很大的不同。

通常,员工对公司的威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泄露商业秘密。

2.自主创业与公司竞争。

3.跳槽为竞争对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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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行为的限制
英国竞业限制法相对比较全面,对雇员的限制是为了预防他们从事不公平竞争。 Cross J 认为, “确认对雇员辞职后的行为的约束的严格的协议” 比考虑 “法院通过超越合理范围扩展一般的公平原则而去保护秘密免于泄漏”更有用。因此建议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可基于自身需要而对员工施以各种各样的限制, 根据 Holland 和Burnt的统计, 最常用的限制种类如下:

1.不得披露的限制。实际上就是一个保密条款。基于员工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这是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要求的限制。

2.不得竞争的限制。首先, 雇主利用竞业限制去禁止其雇员为特定领域内的同行或指定的竞争对手服务,它本身可以限制保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可以限制或者排除客户的不当引诱;其次,这种类型的限制可以预防雇员从事同类型的商业去和前雇主直接竞争。

3.不得与前雇主的客户进行商业交易,即使客户主动。它对于排除雇员在特定市场内的工作是有效的。有时候第三者的权利可能受到这种限制的影响。例如,客户可能更愿意和雇员进行交易而不是和前雇主做生意,但是对雇员来说,这种做法违背了竞业限制。

4.不得诱惑限制。竞业限制中的诱惑是指使原雇主与其客户关系远离的引诱性的或积极性的吸引。前雇主的客户主动的联系不构成诱惑,但可能被上述所讨论的禁止行为的限制所涵盖。另外,不得诱惑限制可以用来预防雇员诱惑前雇主的其他员工加入与其有关的商业中。

5.花园假期。花园假期作为可以选择的限制条款已经得到了发展,它是指雇主让打算准备辞职的雇员享受花园假期,这段时间内雇员不允许去工作而只能“呆在花园里”,以便于使其与商业上的经营联系断绝,当然他可以获得工资和报酬。这样雇员继续受到雇佣合同以及默示的忠诚义务的约束。关于花园假期的著名案例是 Evening Standard Co. Ltd v Henderson一案。被告Henderson是原告的制片人,他准备离职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并提前两个月通知了原告。因此原告打算利用花园假期来使其雇佣关系继续。法院颁发了一个禁令,认为原告既没有强迫雇员继续为该公司工作,也没有拒绝他工作的权利,也不得就不工作要求他损失赔偿。

上述对员工的限制行为,虽然是来自英国竞业限制法方面,但是除花园假期外,其他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都具有可行性,而且是非常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措施。花园假期是英国竞业限制法的一项措施,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了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尚未发现有关案例,我们还是认为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有操作的设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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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1.商业秘密管理重要措施之一 ——保密协议

实践中,保密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以下条款: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期限、法律责任。上述条款是保密措施的核心内容,应该明确约定在协会中。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有偿不是保密协议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

2.商业秘密管理措施之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否有效,主要考察限制的合理性,包括:竞争地域、限制期限、 人员范围、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影响

中国《劳动合同法》将有关保密和竞业限制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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