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期】《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是如何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的

 

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包括什么...







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01


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02
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03


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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