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靠调休都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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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靠调休都能解决吗?
现在很多公司都因为人力成本过高而苦恼,于是很多“聪明”的老板想出各种办法来降低费用。这里面比较普遍的就是安排员工加班后,用调休的方式“解决”,而闭口不谈加班费。
今天我们就来给这一现象扒皮,加班,靠调休都可以解决吗?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能很多同学对劳动法第44条的内容非常熟悉了,但是这条内容就非常明确地界定了何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使用调休,何种情况下公司只能支付加班费。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情况,公司可以优先安排补休(调休),不能安排的才需支付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安排补休(调休),只能支付加班费。
以上是标准工时的加班处理方法,那么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加班如何解决呢?
1.综合工时。首先明确,综合工时是没有200%加班费的。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只要是在计算周期内,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不视为加班,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综合工时制,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仍然需要按照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法律法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将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案例】
惠某是太仓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水电维修工,由于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他经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为业主修理水电。2014年12月底,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束了劳动合同。事后,他以物业管理公司克扣他2014年春节及国庆期间的加班费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1800元。
庭审中,惠某拿出了2014年春节和国庆节的排班表,上面显示惠某在这两个节日期间共上了6天班。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惠某虽然在春节和国庆节加班共计6天,但事后已经安排惠某补休,不应当再支付加班费。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补发惠某加班工资1800元。
案例来源:中国江苏网
【案例】
吴严是家缘制衣厂采购员,双方签了3年的合同。制衣厂所有的采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后来,由于家缘制衣厂生产的服装质量特别好,款式也很受顾客欢迎,下订单的客户也越来越多。吴严经常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是却没有加班工资。吴严对此事很有意见,向单位领导反映此事,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领导均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了吴严的要求。吴严认为国家规定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就要支付加班工资,自己也应依法获得自己的加班工资。随后吴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家缘制衣厂支付几个月以来拖欠的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家缘制衣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吴严不存在加班问题,没有理由要求家缘制衣厂支付加班工资,裁决对吴严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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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感谢清城老师的分享,欢迎继续投稿分享呦!
清城:一定一定,合作愉快啦。
子墨:不过没有稿费呦。
海岸:就知道你会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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