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清官难断家务事? 陈晟 TEDxShinan 2016 大会记录

 

「清官难断家务事」貌似是一句多年来在中国被广泛默许的观点,可到底什么程度的事务仅是家务事?法律和家庭事务的界限是什么、在哪里、现状又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哪些问题?果壳犯罪学领域达人陈晟为我们一一作出了解答。...



「清官难断家务事」貌似是一句多年来在中国被广泛默许的观点,可到底什么程度的事务仅是家务事?法律和家庭事务的界限是什么、在哪里、现状又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哪些问题?果壳犯罪学领域达人陈晟(馒头老妖)为我们一一作出了解答。

关于讲者



陈晟(馒头老妖),果壳网犯罪学、化学领域作者,法学学士、有机化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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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演讲全文较现场演讲略有删减

大家好。我是陈晟,不过在网上我一般都叫做馒头老妖。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话已经伴随我们中国人很多很多年了,但是在我们的今天,2016 年这句话还对不对呢?

我们要说的家务事,不是孩子该学钢琴还是小提琴,豆腐脑吃甜还是咸这样的私人问题,而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生命健康权的严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是对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必须进行干涉。



首先,从立法层面说,尽管我们有了《反家暴法》,但在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中,对家暴行为的界定并不清晰。实际上,是将「家庭内的伤害」和「家庭外的伤害」区别对待,量刑上天差地别。



民法上的夫妻一体主义,让民事赔偿没有实际意义,除非闹到离婚的地步,否则谁赔偿谁都是笑话。其次,是「两头不是人」的难题。在相当多的场合,一旦警方想要干预家暴,受害人反而可能会指责警方,特别是加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第三,一旦司法干预了家暴行为,受害人的生活可能会缺乏相应照顾,特别是儿童的情况。成年受害人则面临无处可去、无人可依的问题。



实际上,刚才说的「你抓我老公干嘛」有个奇怪的名字: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是 1973 年的案子,两名劫匪,将 4 名职员扣在瑞典一家银行金库里当人质,6 天时间才投降。然而,这些职员反过来为劫匪求情。这种现象,就被命名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这种奇怪的现象,在日后无数次发生。对,很常见的一种现象。(比如挖窖养奴案,娜塔莎被非法囚禁 10 年、多次被性侵,却认为嫌疑人「是个可怜的灵魂」。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一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认知失调。



斯德哥尔摩最重要的条件就是:隔绝。这里说的隔绝,不仅是物理上与外部环境隔绝,还包括信息上的,限制被害人和外界正常的交流。「外面都是坏人,家里人才是为你好」——这是许多邪教分子(比如大卫圣殿教派)的标准宣传。

与之配套的,就是洗脑。注意的是,这种洗脑不仅来自加害者,还来自于周围的人,比如「哪个孩子不挨骂,打是亲来,骂是爱,一样也是好爸爸」。再然后就是所谓的优待。如果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打你骂你,那你肯定想要反抗啊!但实际上,很多家暴受害者,都会说「他平时对我还挺好的」「他不喝醉的时候很疼我的」。就是这种小恩小惠,才笼络住了受害者的心理。

最后一条,阿Q精神。抱歉,这个词可能说得有点重。实际上,这是一种人类的本能,一种自我保护。当无力反抗时,为了对抗绝望和沮丧,反而会下意识的美化当前环境,「其实也没那么糟糕啦。」

家暴有多可怕?可能在座有观众小时候体会过吧。开玩笑的,真要是遇到家暴的父母,恐怕就没机会长这么大坐在这儿了。实际上,家暴极容易导致人身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反过来,也可能导致受害人谋杀平时的加害人。



而在座的各位,想必都会赞成一句话:谁也没有权力虐待别人。

因此,这就是我说的,司法机关必须更积极、主动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受害人,是无力自救的。就像是我们不能要求落水的人,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拽出来一样。

实际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受害人,在脱离恶劣环境后一段时间,往往会恢复正常:对加害人充满了愤怒和憎恨。这就是一个最重要的解决之道:打破隔离,与外部世界正常交流,帮助受害人重新建立认知。



那么,如何打破隔离呢?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一个是「零容忍」政策。即:对于任何殴打他人者,无论其相互关系,一视同仁,依法处置。同时,降低采取强制措施的门槛,不一定非要到达轻微伤了才处理。

另一个,是禁制令政策。我国已经开始在这方面有了积极的尝试,但依然缺乏落地措施:警方能否代为申请禁制令?违反禁制令的情况下,由谁来监督、谁来制裁?

当然,美国人的做法有些神经过敏,但依然是有借鉴价值的。

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必须彻底改变「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认知,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不法侵害,无论这种不法侵害,来自于何方、来自于谁



从社会的角度,必须有配套措施。对于成年受害人来说,是庇护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还必须有「儿童权益代理人」。这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最合适出面的,无论是物质上的支持还是法律上的援助,都可以弥补司法机关职能之外的空缺。同时,法律上必须对上述机构的职能加以明确和强化,包括宣传。



时间有限,恐怕也不能跟更深入的讨论了。总结一下我的主要观点,供各位参考:

  1. 家暴同样是不法侵害,不可容忍
  2. 家暴受害者往往缺乏自救意识和自救能力
  3. 这种缺乏,归因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和自身的实际条件限制
  4. 司法机关,正是打破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最好人选
  5. 社会组织,也是配合司法机关的重要力量


家暴同样是不法侵害,不可容忍!

(注:演讲全文较现场演讲略有删减)
TEDxShinan 2016 年度大会视频记录之六
2016.7.30 青岛 如是书店小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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