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独家 储气气价明确市场化,季节性价差或成储气库基本商业模式

 

价格主管部门放手储气气价,带来了业界一直翘首期盼的“调峰气价”,储气库有望开启夏季低买冬季高卖的模式,享受价差红利。...



eo 记者 周慧之 冯洁

今日(10月19日),在冬季天然气保供压力正面来袭之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储气服务价格(储气费)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储气气价)全面市场化。这意味着,不仅储气设施的运营者可以与有储气需求的企业协商后自主定价,更关键的是,价格主管部门放手储气气价,带来了业界一直翘首期盼的“调峰气价”,储气库有望开启夏季低买冬季高卖的模式,享受价差红利。

不过,在价格主管部门力推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部分投资者和储气设施运营者却仍期待由政府定价。仅有价差无法确保气量与价格都依照合同执行、无法排除非市场化手段对调峰气价干扰的情况下,相对简单的储气库商业模式是否走得通尚存疑问。而下一步,储气设施的金融价值如何开发、储气库的系统价值如何优化管网,则尚处于被保供视角遮蔽的状态。

针对下游企业和用户关心的价格传导问题,据了解目前的储气服务价格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放开,不会对下游用户产生直接影响。储气设施销售价格放开后,部分季节性峰谷差大、冬季用气量大的北方城市用气负担可能会有所增加,但由于储气设施工作气量较小,总体影响不大,也符合“谁用气、谁负担”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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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亮点:储气气价市场化,储气费再次明确从管输费中剥离

本次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储气设施的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决定,储气费从未进入过政府定价目录这一权力清单,类似于“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储气费相当于一直处于放开状态,因此针对储气费的政策实质上是“进一步明确”而非全新出台。

问题在于,旧的天然气管输费率中包含了储气费,而管输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随着一周前天然气管输价格和成本监审的两个办法发布,价格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经通过成本核定的方式,明确了储气库不计入管输企业的有效资产,同时也彻底将储气费从管输费率中剥离。

按照改革前的管输定价方法,储气费包含于管输费中,则理应由管道运输企业建设储气库并出售相关服务。据了解,西气东输、川气东送和忠武线等管线的输气价格中,均包括了储气费用,而在现实中,企业储气库工作气量未达到计划目标。

据了解,尽管近年来国内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但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严重不足,储气设施工作气量仅为消费总量的3%,远低于16%的国际平均水平,已成为行业“短板”。随着冬季北方城市不时发生的“气荒”和还在升级的大气污染治理,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强天然气的调峰能力,储气库相关政策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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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作用:鼓励基于季节性价差的盈利模式,明确城燃自建储气设施纳入配气成本

相对于业界偏好对储气库实行“峰谷气价”的说法,政策制定者更倾向于“季节性差价”的概念。原因在于,“峰谷气价”的说法容易与发用电中常用的峰谷电价混淆。而对于终端气价而言,事实上难以对小时调峰和日调峰做出差异化价格响应。

对于储气设施运营者而言,调峰气价的出现,让储气库有条件冲破门站最高限价和由于价格管制造成的价差不足,形成季节性的低买高卖。城市燃气终端价格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季节性价差本质上也属于管制价格。对储气库天然气购销价格的放开,有助于加快门站价格市场化,而市场在不同季节对天然气的不同供需关系,将直接反应在价格差异上。目前,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在城市燃气终端已经推行了季节性差价,冬季气价比夏季气价高出2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中,特别指出,“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这一规定,是为了让储气费和储气气价尽可能在合同内执行,保证季节性价差带来的套利空间,避免合同外的方式如强制关停用气大户等影响价差,从而挑战储气库的盈利模式。

对于城市燃气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本次办法也再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同于储气库的独立核算,城市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其投资和运行成本,依旧纳入配气成本当中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业内专家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自建自用的储罐等储气设施,本就属于为城市提供有效配气服务的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城市燃气商难以对其供气区域内的调峰需求按照不同用户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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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动因:破解储气费定价矛盾,提高天然气市场化定价比例

本次明确储气库相关价格的背后,还有价格主管部门急需破解储气费定价矛盾、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市场化定价比例的考虑。

受地质条件影响,不同储气库投资差异巨大,价格差异也很显著。政府直接定价,不仅很难和市场自主形成的淡旺季价格相吻合,也容易引起社会对定价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质疑。

由于储气库相关价格的定价十分复杂,全球并无十分成功和权威的模式。据悉,政策出台前,有关方面曾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决定实行市场化。

有专家认为,储气并非自然垄断环节,储气设施储存的天然气是一种主要用于调峰的气源,具备于管道气、LNG竞争的条件,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方向理应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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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储气库价值认识不足,调峰外商业价值尚待挖掘

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虽然行业内对储气库的价格政策诉求不完全一致,部分投资者和运行企业希望由政府定价,保障储气库稳定和明确的收益,且对储气库调峰以外的商业价值和运营模式也认识不足,但政策制定者仍决定走市场化道路,希望企业减少对政府定价的依赖,而更多地通过企业自身努力和市场化道路挖掘储气库的真正商业价值。

国内对于储气库功能的讨论多流于调峰保供视角。有业内人士指出,储气库实际上包括三种价值:系统价值、金融价值和保险价值。

该人士提到,储气库的系统价值指的是储气库对管网的物理性作用。对于管网而言,供气需要稳定的气源。储气库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小管道建设的管径,并起到优化管网成本的作用。金融价值则指的是储气库运营者利用时间或者季节性价差套利,甚至可以做现货以及期货的价差。保险价值则是通常提到的保障供应功能。“只有明晰了储气库的价值,才有可能找到价格。”该业内人士表示。

符合季节调峰需求的储气库必须要满足容量够大的条件。在欧洲,不少储气库的功能并非季节调峰,一些容量较小的储气库快速周转的能力较强,更多在实现套利的金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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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的三大关注点

关注点一:储气库应形成更多标准化产品

价差的存在是储气库商业模式的基础。不过,商业模式的进一步成型,还有赖于储气库形成标准化产品。

据eo了解,采气和注气都可以形成标准化产品。注气与价格、容量以及时段都有关联。采气则一般涉及两种:一种是每天非常稳定的采和注,用户只需要预定固定容量即可;另一种则是提供终端服务。总体上说,储气库包括两种产品,即容量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容量。法国的做法是,将用户进行分组,谁提供供气服务就将享受相应容量。如果供气商发生变更,容量也将自动分配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容量与客户是绑定关系,监管机构也将对这部分容量进行金融监管。

如果容量充足,还可能会实行“先到先得”的分配模式。“中国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将这些需求进行产品标准化。如果不标准化将难以监管。”上述业内人士解释说,“标准化指的是价格的标准化,如果只做季节调峰,很难提升利润,需要开发更多产品。”

然而国内的问题是,储气库之间以及储气库与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情况并不理想,因而单一储气库难以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来进行产品开发,这就需要进行管网系统的全局布局。

关注点二:调峰责任如何划分

相较于储气库的季节性调峰功能以及城市燃气商承担的小时调峰义务,国内天然气日调峰的责任划分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有业内人士向eo表示,现阶段输气管道工艺设计规范中,对地下储气库的调峰责任已不再明确规定为承担季节性调峰。从海外的情况看,部分国家的LNG接收站也会承担季节性调峰功能。因而在储气设施价格管理新办法实施时,对于地下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的调峰定位,尤其是日调峰的责任划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

关注点三:如何扫清储气价格市场化道路的障碍

新的储气库气价政策公布后,储气库要顺利实现其商业价值,完善的市场化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比如储气库要在冬季顺利地将天然气以相对较高的调峰气价卖出去,必须要通过管道运输,要么有自有管道,要么管道实行第三方公开准入,而这正是目前市场的焦点和难点所在。自己建设管道,从立项到获得审批到建设投产,难度可想而知,而通过其他公司的管道销售,特别是如果和管道所有者抢夺市场开展竞争,如果没有强制的第三方开放准入政策,很难实现。

(注:根据2014年实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储气设施是指利用废弃的矿井、枯竭的油气藏、地下盐穴、含水构造等地质条件建设的地下储气空间和建造的储气容器及附属设施,通过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相连接实现储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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