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予以变更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予以变更...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予以变更

案情简介:

台江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招投标,广厦公司中标。广厦公司中标后未在招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但就逾期缴纳保证金一事向台江公司送达了《承诺函》,台江公司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同意或拒绝广厦公司逾期提供保函。2010年12月8日,台江公司接收了广厦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函》载明时限提交的银行保函。现因台江公司取消广厦公司中标资格,广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诉中,台江公司称广厦公司改变缴纳保证金的时间系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认定广厦公司违反约定,其取消中标资格条件成就并无过错。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就台江公司所持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系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的主张,本院认为,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中所包含的内容,应视为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维护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协议予以变更。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变更。故对台江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实务观点: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投标法虽然规定了投标人中标后要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但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履约保证金具有履约担保担保的性质,具有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功能。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合同价款,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予以变更。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也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期限,不属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变更。



案例索引:

(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同望工程判例研究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为依托,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深厚的工程法律理论和丰富的工程纠纷诉讼服务经验为支撑,分析裁判导向,深挖裁判规律,致力于成为中国高端工程法律服务最佳提供者。

·代理重大、疑难建设工程案件

·BOT、PPP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提供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大数据法律分析报告

判例研究中心:

主任:袁海兵  律师

电话:13978847553

邮箱:xidafaxue98@vip.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9楼




    关注 判例研究中心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