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案件最长可以审多久?

 

一个刑事二审上诉的案件可以审多久啊?你猜。...



近日,一个朋友前来咨询:“律师,听说你只是专门办刑事案子的。我想问一下一个刑事二审上诉的案件可以审多久啊?”

这还不简单!我信心满满地告诉他:“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是二到四个月。”说话的同时,我把《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出示给他看。

法条是这么写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朋友接着说:“我的案子不可能判处死刑,也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更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这第一百五十六条是怎么回事啊?”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案件审限可以延长,具体是这样的。”我又把《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出示给他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朋友又问:“不对啊,就算符合这四种情况之一,但是我的案子已经不止四个月了。”

“二审案件检察院还有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呢,这个是不计算到审理期限里的。规定在这,你自己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这也才一个月时间啊,加起来总共也才五个月呢!可是我的案子上诉立案都已经一年多了。”

“一年多了啊,那法院肯定延期审理了。”

“我也看过《刑诉法》关于二审程序的那一章,里面没有提到延期审理的规定啊。”

“对的,《刑诉法》二审程序一章确实没有直接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况,但是请注意看这一章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哦,原来是笼统规定了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那么按照第一审程序,延期审理可以延多久啊?”

“如果是检察院人员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检察院有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这个规定在《刑诉法》的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那就是可以再多加一个月喽?”

“不对,不是多加一个月,而是多加三到五个月。”

“三到五个月?!这是怎么回事?”

“是这样的,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之后,法院的审理期限是重新开始计算的,也就说说除了补充侦查的这一个月,法院的审理期限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又有了二到四月,所以补充侦查一次,就多三到五个月的时间。”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到五个月,按最长五个月计算,再加上前面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和最长四个月的审理时间,这样是十个月。可我的案子已经一年多了。”朋友掰着手指算了算。

“呵呵,你想得太简单了,你以为补充侦查只有一次机会吗?补充侦查是可以有两次的,不过这个不是直接规定在《刑诉法》里面,而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里面,看这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两次,每次五个月,加上前面五个月,一共十五个月。这样算起来差不多。不过,我的案子一年多了,这么说来也快出结果了。”朋友欣慰地说到。

“呵呵!你还是想得太简单了。”我不动声色地又帮他翻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这个延期可以延多长?”朋友不解地问道。

“N久。因为司法解释就说了这事可以商量,但是可以商量到多久并没有规定。”

“还有可以延的吗?”朋友有点担心地问道。

“有。《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同样是一个N久不确定的期限。”

“还有吗?”朋友绝望地问道。

“当然还有,《刑诉法》还规定了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同样是N久。”

“应该没其他理由了吧?”我感觉朋友已经开始冒汗。

“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算了,你别说了。我已经消化不了。”朋友打断了我的继续发言。

看到朋友这么垂头丧气,我也不忍心继续“伤害”他:“好了。你也别这么沮丧了,你这个案子这不才一年多呢。媒体报道有些人被关了好几年都还没有最终的结果呢,耐着性子再等等吧。”

朋友结束了咨询,带着沉重的心情离开了我办公室。看着他离开的背影,我默默地在内心向他道歉:“对不起,兄弟。这些期限可都是依法作出的,有时律师也无能为力……”

(作者宗宇航曾为全国优秀公诉人,现为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本文起源于我和粽子的讨论,由他撰写,已获其本人授权首发,转载需注明作者以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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