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一男子花97万余元给“小三”买房买车!妻子知道后……干的漂亮!

 

小编说案情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于10月18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



小编 说案情
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于10月18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将我的婚姻交给法律。”这是自事件爆出并不断发酵以来,王宝强对外界说得最多的话。对于这句话,观海卫的娟子(化名)深有感触。结发20来年的丈夫出轨“有夫之妇”,给情人买房、买车还送钱。气愤之余,最终娟子还是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幕


婚内出轨,丈夫送出97万余

老陈(化名)与娟子结发20余年。当初两人白手起家,携手辛勤打拼多年,终于积攒下一份殷实的家底,可爱的女儿也已长大成人。之前,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然而从去年年中开始,娟子隐约嗅到了一丝异样——之前,只要有应酬会晚回家,丈夫都会提前打电话知会家里,但最近他经常无故夜不归宿,事后问起来就支支吾吾,还动不动就对妻子“光火”。

心中充满问号和不安的娟子查看了老陈近一年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发现他多次将共计几十万元的钱款汇入一个名叫芳芳(化名)的女子账户名下。不仅如此,娟子还查到丈夫竟背着自己购置了一处房产和一辆轿车,而这房子和车子也恰巧登记在芳芳名下。摆在眼前的一切,让娟子的婚姻“象牙塔”轰然坍塌。
网络图片
第二幕
纸包不住火,他向妻子坦白

娟子不死心,将银行账单甩到老陈面前要说法。她的脸上虽然写满愤怒,但心中还是暗暗希望丈夫能低头认错,承认是自己一时糊涂犯的错,并恳求妻子的原谅。可惜,一切都事与愿违。面对娟子的质问,老陈没有讨饶,反而像是终于松了一口气,大方地承认了自己和芳芳的关系。

据了解,2015年上半年,老陈在KTV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芳芳,两人明知对方都有另一半,但还是逐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自当年6月1日起,老陈先后代芳芳支付购车款、房产头期款和按揭,还另外汇款给她。

面对已然无法挽回的婚姻,娟子决定放手,但理应属于自己的,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今年7月某日,娟子将老陈和芳芳告到慈溪法院,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隔天,夫妻二人签下一纸离婚协议:创办的公司、一幢私房、一辆轿车及现有几十万元存款均归女方;位于逍林的两间商铺留给女儿;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第三幕
法庭交锋,赠与的还不还?

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娟子坚决要求判令老陈的赠与行为无效、芳芳立即返还上述全部钱款。庭审中,老陈坦诚自己和芳芳确是情人关系,也承认自己偷偷给芳芳买房、买车又给钱的事实,但对于当中两笔共计35万元钱款的说法前后矛盾,一说是赠与,之后又改口是出借给芳芳的借款。

“老陈和芳芳的情人关系仅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事由,且那是老陈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芳芳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娟子和老陈现已协议离婚,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讼争财产应按份分割,所以老陈享有50%处分权的该部分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表示,其中有40万元是老陈归还的服饰、机票等的垫付款,认可其余均为老陈的主动赠与。
落幕


赠与无效,97万元应当返还老陈到底赠与芳芳多少款项?赠与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以上三个问题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经审理,法院对以上问题的答案分别有了定夺。

对于焦点一:除了赠与购车款和购房款的事实毫无争议,老陈和芳芳各自对其中的某几笔款项另有说法,但都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替自己撑腰。最终确认老陈赠与芳芳款项合计97万余元。
对于焦点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老陈和娟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讼争进行约定,老陈也承认这些钱的确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与款项为夫妻共有。

对于焦点三:老陈在他与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芳芳,侵害了娟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也未得到娟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芳芳有配偶仍与老陈保持着婚外情人关系,多次接受老陈赠与,显然不是善意,所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至于对讼争财产的分割,应照《婚姻法》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有无财产转移、隐匿等事实予以处理,认为本案中不宜确定娟子和老陈各自享有的份额。

老陈和芳芳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不服,现已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赠与无效,97万元应当返还

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的胡建迪律师说,夫妻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而且应是全部无效。原因在于,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据悉,《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判令返还。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胡律师建议,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详见明日《慈溪日报》

记者:陆超群

编辑:糯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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