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用于办婚礼 男方索还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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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农村小伙岳某按当地风俗给女友李某家彩礼5.7万余元,用于办酒席及嫁妆。后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岳某诉至法院索还。日前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

2015年,岳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没多久,家人就为他俩张罗婚事。11月初,岳家按当地风俗给李家送去彩礼费5.7万余元,两家人约定这笔钱包括女方家办婚礼酒席所需的费用。11月底,婚礼如期举行,李家按双方的约定用彩礼费摆酒席、买礼服、租婚纱,共花去3万多元,余下的钱置办了彩电、冰箱、衣柜等物品送到岳家。婚礼后,岳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春节前夕李某回娘家,节后打电话叫岳某按当地风俗接她回去,不料遭到拒绝。李某赌气不回岳家。6月,岳某向西林县法院起诉,以两人未办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收受的彩礼费5.7万余元。

李某及其父母辩称,彩礼钱用来办婚礼、嫁妆已经花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李某,拒绝退钱。

西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要求李家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岳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给付的5.7万余元彩礼款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两家在商定婚事时明确李家办婚礼所需的酒宴款在岳家给付的彩礼钱中支出,说明双方对这笔款项由岳家承担达成了协议,而且李家将彩礼中的余款主要用于购买李某的嫁妆送到岳家,赠送的陪嫁品归岳家所有。李家收受的彩礼钱已全部用于婚礼。

因此,法院对于岳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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