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立案经历

 

司法为民...

11月8日下午,本法仆风尘仆仆从南昌市奔赴宜春市**县人民法院,此行目的是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案子递交起诉材料进行立案。在此前,本法仆有过二次涉足法院的经历。
该院诉讼服务中心位于大楼南门


第一次还是读书时候,当时在学校学工处勤工俭学,期间有几个学生因为打架被学校开除了,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当时学工处的老师以及律师担心对方质疑“开除程序”上有问题,于是将我列为“后备证人”。记得那天下午我是一个人在区法院的“小房间”里度过的。

第二次就是上个月,为了学习法庭知识、了解庭审程序及要求,更为了给承办的交通事故案“充电”,我便到某区法院去旁听了。可惜旁听的是一起房产纠纷案(因拆迁补偿引发亲属间争议)。

言归正传,本人第一次立案的过程及体会如下:

一、过程很简单,首先是交材料。将打印好的起诉书和证据一起交给立案庭的法官,法官进行审查后,指出了我二个问题:一是要追加事实上的车主为共同被告,二是要求我将证据按被告人数复印份数。按照法官的要求办好后,很快就立案了。其次是交诉讼费。诉讼费本人是第二天到银行去交的,因为当时法院的POS机恰好坏了。

获得案件已经受理的肯定后,我与法官就后续的事宜聊了会,并提示她是不是要给我什么东西?法官知晓了我的意思,但还是明知故问我想要什么东西?问是不是回执?问我是不是律师?说这话时,法官语气平和、态度正常,我始终也对她保持尊敬,心里想,只要法院确实受理立案了,不给也就算了。我们要的是结果……

二、第一次代理别人起诉、第一次步入到法院去办事,体会还是比较多的。主要说四点吧(有说的不好的地方希望专业人士能够指点):

1、司法改革让老百姓打官司更容易。虽然说中央的大政方针跟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容易体会到,但事实上却有着不小的影响。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依法治国,2015年4月,确定由“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一改革直接影响让所有的老百姓都能更方便的打得起官司了。本法仆就在本次起诉中,较好的感受到了老百姓起诉的简便和容易,感受到了来自立案的公平正义。

2、要有自己的主见和判断。因为本法仆是代别人起诉,也是第一次起诉,因此虽然事先已经做了比较足的准备和功课,但心里也不是十分有底。将首稿起诉书写好后,便发给一负责审判的法官朋友帮忙指点,他建议不要将车主列为被告,原因是车主在该案中并不承担责任,我采纳了。但是后来到法院后,立案庭法官则要求添加车主为被告,不论他是否承担责任。后来想想,这是由他们各自的位置和身份造成的——立案庭的法官只负责立案,追求审慎原则,不能漏列被告;而审判庭的则具体确定责任划分,追求精准、高效,他希望能简则简。因此才会有这种差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屁股决定脑袋”思维,因此我们做事听取别人的建议时必须要有自己的判断和主见。

3、关于证据提交的时机问题。这个问题是最困扰的,本法仆一直想选择个较恰当的提交时间,也准备预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庭上“突袭”。但最终还是把绝大部分证据在立案时提交了,主要是因为案情也简单,再则也没这么多时间和精力,觉得没必要搞得太复杂,搞得太复杂了也不一定能驾驭得恰到好处。因此这样做不是最完美的做法,但应该是当下最经济的。

4、保持礼貌和严谨,该争取的要争取,但又不必过于纠结结果。虽说现在立案登记制下,法官拒绝立案的情形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大大压缩了,但无论如何,对法官还是要保持起码的尊敬和礼貌,这一点做好了会给自己办事情带来较多的方便。比如这次立案,本法仆始终表现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尊敬,她们也对我给予较好的回应,其中法官在时间临近下班的情况下,主动承诺会等我复印好后再下班,而其他工作的妹子也提醒我,到外面哪个地方去复印更便宜,到她们这里复印要一元/张纸。真心感谢她们。

在法官收集、整理好材料后,本法仆又以咨询请教的口吻与法官交谈,谈话中插入本人的意思——是不是还有什么手续要给我什么东西?在确定法官不愿给我,且案件已经受理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本法仆觉得对这细节可以晃过。因为毕竟法律规定是规定,法治的春风刮进每个角落仍尚需时日,此时不能对每一条规定都较劲较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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